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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税制改革总体战略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20条指出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按照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的原则 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完善消费税 适当扩大税基 改进个人所得税 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 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统一税政前提下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一 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 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 外资企业 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国务院颁布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 由于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 造成内 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 税收宏观调控不力 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 二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按照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的税制改革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 统一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 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解决内 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 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国民待遇 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 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 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 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 完备性和前瞻性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 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规范征管行为 方便纳税人 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三 新税法特点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行 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 的新的优惠体系 五 新税法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20 税率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 也比较混乱 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 同时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 和27 两档低税率 另外 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另加地方所得税3 同时 外资企业还有15 24 的区域优惠税率 财政收入影响情况表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或所得 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亏损弥补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 销售货物收入 二 提供劳务收入 三 转让财产收入 四 股息 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 利息收入 六 租金收入 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 接受捐赠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 税收滞纳金 四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 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 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 自创商誉 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进行摊销 准予扣除 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 扣除的具体范围 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 允许抵免的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限额抵免法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间接抵免法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统一内 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并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减少区域性优惠 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 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 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 地区倾斜为辅 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 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国债利息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 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 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须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 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按投资额的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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