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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第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即:汕头市(不含南澳县),汕尾市(不含海丰、陆河县),潮州市(不含饶平、潮安县),揭阳市(不含普宁市、揭西县),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阳江市(不含阳春市),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区,韶关市的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云浮市的云安县,清远市的清城区;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第五条全省统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计征标准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元(含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农业税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三)耕地开垦费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每平方米元;县级市辖区内每平方米元;县辖区内每平方米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元。(四)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提取。(五)土地补偿费征用水田的,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按倍补偿;征用其它耕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二类项目按倍补偿;征用鱼塘的,一类项目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二类项目按倍补偿;征用其它农用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二类项目按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它耕地补偿标准的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以经县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乡(镇)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六)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土地年产值的倍。(七)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偿费。征用亩耕地及其它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该县农业人口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耕地总面积以县级统计部门统计年报数为准。依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八)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补偿。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倍收取。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项税费项目外,还须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粤财综号)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六条使用国有土地按下列原则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第七条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执行。其他房屋拆迁,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房屋结构,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类地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二类地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元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计取。(二)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计算。(三)围墙每平方米按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元;一般水井每口按元补偿。(四)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元;骨坛每个补偿元。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五)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各业主协商后直接支付。第八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九条委托地方政府包干征地的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计取。第十条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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