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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核安全法,强化核安全政治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全面深入排查辐射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核技术利用单位底数和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全区生态环境安全稳定。二、排查对象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三、排查内容(一)核技术利用单位1.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对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还应结合省级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检查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检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与辐射中心”)。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重点排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对类射线装置使用等辐射事故风险很低的单位,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责任单位:五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中心。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重点核实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核与辐射处”),五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4.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申领、是否过期,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核与辐射处、五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中心。5.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仅限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可产生放射性污染的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对于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涉及类以上放射源、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全覆盖现场核查以上所有重点内容(无现场安全风险的纯销售类单位除外)。对于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可根据情况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并对第3-5项内容实现全覆盖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实施。责任单位:核与辐射中心。(二)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重点排查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国控网及监督性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应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应急培训及演习情况,核与辐射监测应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责任单位:核与辐射处,五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中心。四、排查分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评估。五市生态环境局及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核与辐射中心负责生态环境厅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五、方法步骤本次安全隐患排查2020年5月启动,2022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依次开展单位自查、现场核查和工作总结,2020年安排如下。(一)部署阶段(2020年5月至6月1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核与辐射中心要结合实际制定3年排查实施方案和年度排查安排(3年内完成所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其中2020年的现场核查应包括伽马射线移动探伤和X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分别通知到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排查人员、联络人员(见附表)报核与辐射处。(二)自查阶段(2020年6月1日至8月1日)。核与辐射中心制定宁夏放射性废物库自查方案,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应急准备和响应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全区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根据排查内容形成自查报告(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件1),并于6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辐射监测与应急工作开展自评估,自评估报告应于7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与应急自评估情况,形成宁夏辐射监测与应急自评估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三)排查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各部门根据排查实施方案和年度排查安排,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现场核查可结合核与辐射安全日常检查、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行政许可前现场检查等工作开展,并参照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开展排查工作,将检查表格或检查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所有核查均应形成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四)总结阶段(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核与辐射中心汇总所监管的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结果,撰写排查总结报告(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件2),于2020年11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辖区内各地环境部门及核与辐射中心排查结果,研判本辖区内相关涉核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形成全区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2022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上述方式开展。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上一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核与辐射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六、工作要求(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排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和排查,依法查处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类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确保辖区内类射线装置合法使用。各单位要统筹做好现场排查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本次排查的人力安排,按时提交总结材料。(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生态环境厅监管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按期向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工作。(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安全状况,围绕排查重点内容,组织人员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及时消除隐患。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强化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四)根据排查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妥善处置,确保核与辐射安全。附件:1.XX单位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2.202X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报告3.XX生态环境局(盖章)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联系人员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6月5日附件1XX单位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一、核技术利用基本情况综述本单位核技术利用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使用或销售情况。可参照年度评估报告以表格形式列出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或销售台账。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简述本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实其有效性。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还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自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建设情况分析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应急物资准备及演练情况。四、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信息完整性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r.mee.gov.cn),逐一查看单位基本信息、种类和范围、台账信息、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信息,核实申报系统内相关信息是否与单位实际保持一致。五、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是否申领、是否过期,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简述自查结果。六、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简述本单位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仅限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可产生放射性污染的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八、整改措施及时限 XX单位(盖章)XX年XX月XX日附件2202X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一、工作组织情况综述本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工作部署、做法、检查实施的次数和人次等。二、总体安全状况(一)核技术利用单位简要介绍总体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总体情况,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现场核查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数量、类别、安全运行状态,排查依据、范围、内容、发现问题及排查基本结论。其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报告应明确给出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的排查结果。(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和应急工作总体状况,自评估开展情况及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情况。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排查重点中5个方面的要求,分别介绍排查发现问题的主要类型、问题单位数量、整改要求和落实情况。其中地区监督站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还应形成台账并作为报告附件。(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简述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和应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共性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四、风险研判分析预测下一年度年本行政区域核安全形势发展的总体态势;明确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核安全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按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的紧迫性综合排序(简要阐明做出判断的理由、依据)。除主要风险外,列出重要的小概率、但可能对全局产生影响的事件。针对风险点和重要小概率事件,提出下一年度的应对策略和具体建议。策略和建议要有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能落地。五、意见和建议针对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期间的良好实践、经验教训、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等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对下一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提出建议。 XX单位(盖章)XX年XX月XX日附表XX生态环境局(盖章)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联系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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