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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以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新月公司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新月公司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公司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和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新月公司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提出以新月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新月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公司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非常设项目指经公司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新月公司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 第七条凡拟新月公司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六)奖励的形式;(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公司审批。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公司领导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拟以新月公司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公司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印发并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书面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同时将承办单位申请和有关手续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第十四条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工作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在公司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不超过三个;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司机不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千分之二;管理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百分之二。部门(分公司)副职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五章奖励待遇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第十七条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公司填写,加盖“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章”或者“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章”。登记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凡需要由公司做出表彰决定的,由承办单位代拟稿,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宣布。第六章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九条凡以公司名义表彰奖励,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二十条奖杯应严格控制。对受表彰奖励的集体,确需颁发奖杯的,应当在立项申请中说明理由。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不颁发奖杯。 第二十一条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一律使用标准简化字,并要规范、工整,版面布局合理、美观。书写样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送办公室审定。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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