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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购销合同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 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 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 ( 大写)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按 息计算,按 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 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甲方借款采取 (直接提款 / 专项提款 ) 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 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第七条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 (月均还款法 / 累进还款法 ) 归还。累进还款法 (逐年/ 每隔年)按%递增还款额。第八条还款计划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 日至日。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元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第年每月 元第 年每月 元第年每月 元第 年每月 元第年每月 元第 年每月 元第九条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 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 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 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借款担保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 作为抵押物或 ( 和) 以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 ( 并) 由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 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 ( 和) 保证合同作为全合 同的从合同。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 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 计收利息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 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 计收利息 ;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 ( 质物)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 ( 和) 抵押( 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 担连带责任能力,或 (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或抵押物 (质 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 保证或 (和) 新抵押 (质押);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 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 方仍须履行。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 毕后终止。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 ( 和) 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 (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 副本份。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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