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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用电方单位名称: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 电话:电传: 电传:邮编: 邮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 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 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 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2)用电分类:(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4 )生产班次: ,周休日。3用电容量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 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千伏安,(视 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千伏安,(多 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千伏安,(视 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二、供电方式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 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主供电源(1 )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3备用电源(1 )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 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4保安电源(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 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3 .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 点,或米用不间断电源 UPS )伏安,安装地点 。b.非电保安措施是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 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 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 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 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 电方无义务保险规定的电能质量。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 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 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四、用电计量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3. 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1) (2)(3)4. 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下: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算倍率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 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供电方在用电方 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 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 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 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 _日,预付 _; _日,预付;_日,预付 _; _日,预付;_日,预付 _; _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b 供电方委托 艮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划拨收取)。即每月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c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七、调度通讯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双方约定,用电方 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供电方采用: 用电方采用: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 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 行维护管理。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带定、加封, 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 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 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 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 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约定事项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 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用电设备预防性试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用电方应参与事项的分析并协助用 电方制订防范措施。4用电方在受理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 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78 。十、违约责任1供电方违约责任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能仍可满足保安 需要的。(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 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 项承担赔偿责任。(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 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六条有 关规定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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