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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建筑物预定买卖协议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 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买卖标的乙方依本社区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第二条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一、本协议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积为准,部分原可依 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 计算,同意依核准之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者 (含百分之一),甲乙双方互 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 ;其超过部分, 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协 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找补之金额不计息, 于交屋时一次结清。第三条买卖标的总价金本协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元)元整。第四条付款条件及方式、付款条件( 一)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 (以下同 )元,实际支付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 年 月日以前补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 ) 买卖价金 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 ) 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 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 需以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应 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请、征信、对保及必要 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 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 现金一次付清。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 汇入乙方于 银行 分行设立帐号为 之买卖价金专户。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 日万分之 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一、本协议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 造,其规格以核准之建造执照为准。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一、本协议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 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 规定进行。二、本协议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执照逾期达一年时, 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缴价款,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 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 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 外观、管道间、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乙方于签认日起 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甲方。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 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 方无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帐,则于交屋时 一次结清。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配合办理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 ) 依本协议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协议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 之迟延利息。( 二 ) 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 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 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 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 ( 二) 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 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 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 日起 日内配合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 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 ) 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 ) 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房屋保固书、住 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 ) 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 ( 不含)前由乙方负担, 该日后由甲方负担。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 ( 不含)前由乙方负担, 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协议标的土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 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 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一、本协议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 权利时,甲方得定相 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 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定处理。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登记前解决,如因乙 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 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 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时,由九二一基金 会予以涂销。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协议。解约时 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 建物总价金百分之 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协议并没收依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协议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 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并自签 约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 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第十七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 则公平解决之。甲方(盖章) : 乙方( 盖章) :代理人( 签字) : 代理人( 签字) : 年月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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