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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3.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 务。4. 旅游者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军人、 学生等),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 票优惠部分票款。5. 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 目。(二)旅游者的义务1. 如实填写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 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3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应当协助调查,配合旅 游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4旅游者如属景区门票优惠对象,应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三)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 者报名。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四)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 游服务。2提供的旅游车、游船应具备旅游客运资质。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4及时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 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一)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 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 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 退还旅游者或退回组团社。(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 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 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 旅行社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 更。如无法达成过半数以上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 旅行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合同变更后,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 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应将旅游费用在扣除 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回旅游者。第三条 旅行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 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 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 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一)在旅行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 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应按协议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 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未按约定时 间及时通知旅游者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 10%的违约金。(二)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1在出发的 3 日前(不含第 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 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为旅游者购买了游船票,旅游者应承担 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等船票损失。2在出发前的 3日以内(含第 3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 五条相关约定处理。(三)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 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 五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四)旅游者在行程中擅自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妥善安排,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 已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旅游者。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因旅游者的原因,旅游者在出发前 3 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 票费和其他实际已发生的费用。2因不听从旅行社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由于旅游者的故 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4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 行程结束后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发前 3 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有权解 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已交的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支付违约金。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 务质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4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协议条款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第一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一)出发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集合地点 。(二)结束日 期,解散地点 。(三)旅游线路 。_(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 个:(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 人。一等舱人。二等舱 人,其中上铺 人,下铺 人。三等舱,其中上铺 人,下铺 。其 它舱位人,其中上铺 人,下铺 人。第二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一)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二)保险产品名称: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 第三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 元;景区门票 元;保险费 元;其 它元。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 收取)元。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 元。大写: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二)费用的支付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_ 行社出团。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旅游者签字(盖章): 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电话: 电话:地址: 地址: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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