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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一)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 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 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 “强化内部管理,适应 两个转变 ,增 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 “ 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 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 象”的目标。第二条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 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 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 竞争的能力。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 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 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 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 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四条 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 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 低于 元人民币支付月薪( 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0236 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 535 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 活水平日益提高, 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 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 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 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 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 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 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 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 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 三八红旗手 ” 等,给予 奖励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 小时,每日 小时工作制。第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 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本企业工龄满 年至 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二)本企业工龄满 年至 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三)本企业工龄满 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 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 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 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 休假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 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 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第十六条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 35C以上,处在高温下作 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第四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 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 是在防止 “高空落物,高空坠跌 ”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 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 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 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 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 %o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 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 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 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 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 “三同时 ”,工会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 “四期 ”保护。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 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 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 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 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第二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 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 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 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 查。第五章 保险福利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 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 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 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 策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 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 于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 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 设施。第六章 劳动关系协调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 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 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 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 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 业发生争议时,可在 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 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 此申诉后的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 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 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 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 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 裁。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 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 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 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 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 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 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 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公司:(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经理)年月日工会:(盖章) 职工方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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