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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学解构 (1) 内容提要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试图解决的真正的问题是在 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如何分配财产利益。运用经济学 公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善意取得制度在经济学上并不 能总是满足效率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在原所有人和善意第 三人之间,如何分配利益, 应当是法院法官个案断定的问题, 不应当由立法者作出“一刀切”的安排。在原所有人和第三 人之间如何作出取舍,虽然难以一般确定,但是也存在下面 一些因素足以指导法官的判断,例如交易的性质及善意的标 准。 关键词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利益分配;法律经济学一、问题的提出:从案例出发。案例一、A将动产P借给B使用,B未经原所有人A的同意, 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C,并携该笔款项逃走。如果 A发现了动产P在C处,要求返还,问法院是否支持?案例二、A的动产P被B偷走,B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 的G并携该笔款项逃走。如果 A发现了动产P在C处,要 求返还,问法院是否支持?为了说明的简便,首先设定几个限定条件:(1)动产 P 不是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2)B 出卖的方式是一般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这种交易排除 公开市场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二、问题的处理:比较法的考察。不同的立法例,对于相似或相同的问题,也许会作出不同的 回答,比较这些不同的回答,分析其优劣得失,可能是比较 法学最为重要的任务。案例一、二,可以说是各国的经济生 活中都会遇到的情形,而且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关注,那 么,他们的各自处理方案又是如何呢?本文将选取几个代表 性国家的立法判断进行考察。(一)法国。依据法国民法典 2279 条、 2280 条的规定,动产分为一 般占有的动产和丢失或盗窃的动产,对于一般占有的动产, 占有等于所有,所以,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对 于盗窃物或丢失物,所有人可在 3 年之内要求返还,超过 3 年之后,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案例一的处理:法院支持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案例二的处理:法院否定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但所有人 A必须于3年之内要求返还。否则,法院支持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二)德国。德国民法典 932 条、第 935 条规定,受让的动产也区分 为一般占有的动产(委托占有物)和盗窃或遗失的动产(解 释为占有脱离物) 。对于委托占有物,受让人在善意的情形 下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受让人不能取 得所有权。但是对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可以善意取得。在 占有脱离物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时,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所以,案例一的处理:法院支持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案例二的处理:法院否定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三)日本。根据日本民法典 192 条、193 条、194 条、195 条之规定, 动产也区分为委托占有物和占有脱离物。在占有脱离物中, 又对饲养的家畜的以外的动物作了特别的规定。对于委托占 有物,善意和无过失的占有人可以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对于占有脱离物,原所有人可于二年之内,可以向占有人 请求返还。对于饲养的家畜以外的动物,可自动物逃失一个 月内要求返还。所以:案例一的处理:法院支持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案例二的处理:法院否定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受害人或 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 其物。在超过二年后,法院支持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四)英国。 根据劳森、拉登的财产法的介绍,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上 的一般原则是,善意的通过购买而取得占有并不能取得正当 的产权,真正的所有人可以恢复他的财产,或者从转让中获 得赔偿。善意购买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受让,无论他是如何的 无辜。但是,这一原则在遇到典型的商业情形也是存在例外 的。这些例外主要包括:(A)中世纪的例外:公开市场。市场上的卖主仅仅是生意 人。为了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市场信誉和提高市 场利润),在公开市场购买物品的人可以获得对物的绝对产 权。这种作为公开目的的建立的市场是那些得到明示许可或 指令而享有特权的市场。应该注意的是,即使购买者已取得 一项绝对产权,如果该物品被人偷盗并且窃贼已受到起诉而 被判罪,他仍可能失去这种绝对产权。(B)19 世纪的例外:商事代理人。商事代理人可以对其代 理销售的任何财物的正当权利发生流通移转,包括不出售的 财产。善意第三人通过商事代理人购买的财产可以获得产权。(C)20 世纪的例外:交通工具的租购。自 1964 年以来,法 律规定,善意从分期付款买卖方式取得车辆的人处取得的财 产可获得有效产权。(D)般例外:流通票据。根据商业惯例,流通票据的善 意有偿购买者可以获得绝对的产权。所以:案例一的处理:法院否定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 案例二的处理:法院否定 C取得动产P的所有权。总结: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 可以发现, 在被归于大陆法系的诸国 (法 国、德国、日本)对善意第三人通常给予优先的保护,即在 无权处分人受委托占有动产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对动产 的所有权;而在英国,通常对原所有人给予优先保护,即善 意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占有人无权处分的动产。结合案例,可 以表述为大陆法系的法院通常会支持 C 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而英国的法院通常会支持 A 追回自己的动产所有权。当然, 每一种制度下,都在各自不同的原则下存在着例外。这就引 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无权处分下,究竟应当如何平衡不 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个冲突的不同方式下到 底隐藏着何种的理论根基?这些理论根基的说服力如何? 能否突破现有的理论根基找到更有说服力的理论从而进行 制度设计?目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民事立法的工作, 借鉴他国的法律为我所用,固然是一种最富有效率的方式, 但是,借鉴不是抄袭,我们应当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对借 鉴的制度进行反思;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翻译介绍他国的制 度,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先进的理论对制度作出说明、解释 与批判。三、优先保护第三人制度(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的理论基础及批判 1、交易优越论和检讨。一般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交易 安全又称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相对应。所谓静的安全以保 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 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财产流 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作者:3C0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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