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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销售企业):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 为保证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实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 度,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 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第二条甲方实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 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保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 量检验证明、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第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 销售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 第四条乙方应当符合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 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 XX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 XX,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第五条乙方运输 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保持在28 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第六条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 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第七条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 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执行。第八条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 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九 条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 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第十条由于甲方未 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 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 售: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发 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生效 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签约时间: 年_月_日签约时间: 年_月 _ 日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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