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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旅游开发合同书甲方:县人民政府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 同。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 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 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 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1 、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 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2 、乙方投资 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 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 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 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第三条 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 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 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二)林木植被处理1 、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 准手续。2 、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 偿费。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 、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 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2 、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 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 关部门的关系。3 、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 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 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 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 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二)乙方1 、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 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 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2 、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 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 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 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 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 2 年 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3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 1/4 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 1/3 ,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 5日内一次性向 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 1%),未按时交纳履 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 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 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 50%。5 、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武发( 2005)3 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 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 和武发( 2005)3 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6 、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 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7 、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 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 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 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 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8 、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 保险。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第六条 其它事项1 、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 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2 、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 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3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4 、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 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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