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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19582号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A座306、307室。法定代表人姚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晋苏,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4号楼905号。委托代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号。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神永幸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54号。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诉被告陈晋苏、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佳春、肖钢,被告陈晋苏及其与被告索贝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洋公司诉称,1995年5月18日,陈晋苏与其他1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晋苏时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11月21日,大洋有限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晋苏作为发起人之一参加了成立大会并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同日,陈晋苏被聘任为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陈晋苏还与我公司订有劳动合同书及多份劳动合同续订书,并于2002年1月1日与我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晋苏多年在我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掌握着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我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亦于2000年3月31日书面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我公司相竞争的行业。然而,陈晋苏于2002年底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03年初在未经我公司同意、未进行工作交接、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我公司,前往我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索贝公司工作。陈晋苏不履行股东、董事和保证书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索贝公司与我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领域的企业,该公司为利用陈晋苏掌握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明知陈晋苏与我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且对我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聘任陈晋苏并委任以公司副总裁职务,与陈晋苏共同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原告大洋公司提交了14份证据:1、索贝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2、大洋公司章程;3、大洋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4、大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5、大洋公司与陈晋苏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6、索贝公司及大洋公司业务简介;7、陈晋苏在大洋公司的工作情况说明;8、1993年1月27日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9、1999年3月25日大洋公司保密制度;10、2001年5月14日大洋公司关于成立中央电视台新闻资料共享系统项目组的决定;11、2001年6月12日中科大洋关于设立“市场委员会”的通知;12、市场委员会2002会议记录及决议;13、陈晋苏离开大洋公司前的工资情况;14、陈晋苏的公司职员登记表。被告陈晋苏辩称,我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的大洋公司,不存在擅自离职问题,且自2003年6月起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大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没有证据证明我掌握或披露了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利,故大洋公司所称我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成立。在不存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大洋公司对我的竞业限制不具有合法性,且大洋公司关于“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亦未向我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故该公司与我的竞业禁止约定无效,其要求我与索贝公司解除合法劳动关系的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大洋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大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晋苏提交了3份证据:1、2003年1月21日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同意陈晋苏调动的人事函件;2、2004年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海淀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人事证明信;3、大洋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的工商档案。被告索贝公司辩称,大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我公司不知陈晋苏是否对大洋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或有侵犯大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陈晋苏是从其他单位离职后才主动与我公司联系的,故我公司聘用陈晋苏的行为无过错。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的竞业禁止协议缺乏合法性,应属无效,而我公司与陈晋苏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洋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我公司从未获取或使用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未以此获利,大洋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大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索贝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大洋公司于1995年5月18日成立,陈晋苏为公司股东并任董事、副总经理。2000年11月21日,大洋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陈晋苏作为发起人之一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并任常务副总经理。陈晋苏持有公司2.44%的股份。公司章程第80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之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33条亦规定股东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的两年内,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与公司发生直接和间接的业务竞争。陈晋苏1991年7月于自动控制专业毕业,于同年8月任职于大洋公司的前身北京大洋图像技术公司。1996年12月1日,陈晋苏与大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以大洋公司的全套规章制度、中科院(93)科发计字0070号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及陈晋苏关于自愿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的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1993年1月27日由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第24条要求: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院属各单位在职职工、新分配或调入院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上规定的保证书。该规定第4条将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2000年3月31日,陈晋苏在大洋公司提供的关于执行的保证书上签字,主要内容为:在认真阅读、完全理解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后,同意遵守该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保障维护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大洋公司认可不同员工的保证内容并无变化。陈晋苏与大洋公司分别于1997年12月1日、2000年1月3日和2001年2月15日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1月1日,陈晋苏与大洋公司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不再有固定期限。据大洋公司2001年5月的组织机构通告,该公司组织机构总经理下设研发中心、市场销售部、市场推广部、产品事业部及网络事业部等13个部门,另有技术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陈晋苏在大洋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2001年5月,大洋公司为参与中央电视台新闻资料共享项目竞标成立项目组,陈晋苏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并任执行小组组长。2002年6月,大洋公司成立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为制定市场发展规划、评审产品市场调研信息、审议年度销售与推广方案及年度预算和产品的市场销售政策等。陈晋苏任该委员会执行主任,负责确定委员会会议日程、推荐委员会成员、主持会议并协助主任形成会议决议及监督决议的落实。大洋公司提供市场委员会2002第一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议,议题为2001总结及会议调整;安排布置近期任务;2、3月广告计划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宣传策划。2002DDMN第一次专项策划会议会议记录及决定,议题为DDMN策划;CCBN第一次专项策划会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在情报收集方面提到索贝公司关于中央台的宣传;第十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议,议题为2002媒体发布计划、上海电视节产品线参展计划;第十一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议,议题为2002BIRTV展会准备策划;市场状况及事业部情况。大洋公司认可未向陈晋苏专门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费,但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陈晋苏的工资内。2003年1月大洋公司支付给陈晋苏的工资中含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及养老、失业、住房等项,实发数额共计19 875.67元。2002年10月,陈晋苏以赴国外进修为由向大洋公司提出辞职。2003年1月21日,大洋公司同意陈晋苏进行调动并将其档案转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同年6月,大洋公司免去陈晋苏董事职务。现大洋公司工商档案中“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中已无陈晋苏相关信息。2003年8月,陈晋苏到索贝公司工作。2004年1月,陈晋苏正式就职于索贝公司,任副总裁职务,负责索尼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索贝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过1997年和2003年两次改制成为现索贝公司。索贝公司与大洋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经营业务相同部分主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网络。大洋公司与索贝公司均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索贝公司2003年4月股份转让前,大洋公司曾与索贝公司洽谈入资事宜。以上事实有大洋公司提交的大洋公司章程、大洋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大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大洋公司与陈晋苏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索贝公司与大洋公司业务简介、1993年1月27日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2001年5月14日大洋公司关于成立中央电视台新闻资料共享系统项目组的决定、2001年6月12日中科大洋关于设立“市场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1月陈晋苏的工资表、会议记录;及陈晋苏提交的2003年1月21日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同意陈晋苏调动的人事函件、2004年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海淀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人事证明信、大洋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的工商档案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大洋公司提交的保密制度,因陈晋苏否认知晓,且大洋公司对制定时间、是否公布等事项均无法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大洋公司与索贝公司均为专业电视多媒体开发生产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属于主要竞争者。索贝公司在2003年4月索尼公司注资之前,大洋公司曾有入资意向并进行过洽谈。2003年4月后由于索尼公司跨国集团的背景,索贝公司与大洋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无疑更为明确。陈晋苏自大学毕业后即任职于大洋公司,于1996年起已任副总经理,2000年大洋公司改制后陈晋苏更作为发起人在任职副总经理的同时,被选举为董事。尽管大洋公司提供的市场委员会会议纪录具有形式瑕疵,说明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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