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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电话的使用能发挥最大效力,并节省成本,特拟本办法。第二条 电话的管理由管理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单位主管负责督导与控制。第三条 电话使用须知:(一)辖区内的洽公。(二)时间以三分钟为限,自我控制。(三)注意礼节,长话短说,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又占线。(四)使用前应对讨论、商洽事情稍加构思或略作记录。第四条 长途电话使用须知:(一)各办公场所应备置长途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讫时间、联络事项及交涉结果。本表每月转管理部呈总经理核阅。(二)长途电话限所长以上人员挂拨。(三)一般人员需挂用长途电话时需先经所长以上人员批准(无所长者由该单位主管核准)。(四)禁止挂用私人长途电话。(五)违反长途电话使用电话需知,或控制表未记载,或记载不实者,一律作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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