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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稽核和审计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作情况。各级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主管行长、总稽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基础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的目标与意见;其他工作打算。分行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上年度的月日。 二、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定期稽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审中查实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行中心工作及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辖内各行稽核审计机构、干部队伍、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总稽核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分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次年月底。 三、统计报表。各行应按规定报送下列稽审统计报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稽核、稽审机构、干部状况统计表(建专统审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审业务成果综合统计表(建专统审表)。 以上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建总发字第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第页所列各表。在填报各表时,均应附有简要统计说明。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五、外部稽核审计部门对我行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收到稽审结论天以内。 第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建总函字()第号文同时作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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