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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第 48 页 共 49 页南京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总 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6第二节违规积分职责8第三章工作流程10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10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程序15第四章管理要求与规则1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16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规则18第五章附 则19附件:20附件1.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22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23附录3.反馈意见书24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25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26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27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28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29附件9.积分汇总表30附录10.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32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树立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接受的处理等进行评议和审批的过程。本办法所称违规事项积分管理,是指对违反监管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员进行累计积分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尽职免责”原则。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尽职人员给予免责并为其消除不良影响,对不尽职人员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处理;(二) “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三) “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四) “不溯及以往”原则。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以往。第四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范围包括本行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下特定事项:(一) 造成本行资金、资产或财产损失的;(二) 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风险隐患的;(三) 发生案件的;(四)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五) 导致本行被监管机构、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的;(六) 严重违反制度、流程的;(七) 怠于或疏于履行管理职责的;(八) 导致本行在内外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九) 其他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事项。第五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对象包括:所有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董事会聘任的人员除外。与本行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政策/制度、办法、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第七条 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的实施,不影响各机构按照其职责和职权,根据相关制度对事项本身的正常管理和处置。第八条 违规积分管理适用于以下范围:(一) 本行各级机构,包括各分行、各支行、各直属经营单位以及总行各部门;(二) 本行所有在职工作人员,但董事会聘用的人员除外。第九条 本行实施违规事项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对予以积分的违规事项,若按照本行有关问责管理制度,或其他管理要求需要进行处理的,则仍应同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第十一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是建立在总行行长室领导下,包括总行级、分行级管理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组织体系。第十二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管理机构(下称“问责管理机构”)分为总行级与分行级两个层级,其中,总行级问责管理机构分为专业条线问责管理机构和独立问责管理机构两类。各问责管理机构按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 尽职调查与问责分行管理机构(下称“分行管理机构”);(二) 尽职调查与问责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下称“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三) 尽职调查与问责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下称“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分行级问责管理机构接受总行级问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三条 本行分行管理机构为各分行、中心支行及总行营业部;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为总行各条线管理部门;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四条 分行级问责管理机构可参照总行模式,设立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和独立管理机构,并报请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行。第十五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问责的管辖包括属人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 属人管辖,是指问责管理机构对其劳动人事管理范围权限内的人员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二) 移送管辖,是指超出其属人管辖范围的问责管理机构将该事项移送有权管辖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指定管辖,是指对于属人管辖难以确定或移送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级问责管理机构确定问责管理机构;对于涉及分行管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及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由总行行长室指定管辖。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事项,原则上由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或总行独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第十七条 各问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十八条 分行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二)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四)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问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五)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健全完善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制度流程;(二)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三)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四)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五) 负责指导、监督分行管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六)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问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提出完善措施,并组织落实;(七)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建立健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并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二) 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问责;(三) 负责指导、监督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及分行管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四) 负责与尽职调查与问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违规积分职责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 牵头负责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制定完善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制度体系;(二) 负责并对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三) 负责建设开发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应用系统,持续优化管理工具和手段;(四) 负责定期对各分支机构及全行人员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对全行积分数据进行持续积累、分析评价、预测监控,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五) 负责及时将汇总积分情况反馈至计划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全面用于员工晋升、薪酬考核、等级行评定等用途;(六)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七)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按管理条线制定完善相应违规积分标准;(二) 负责按管理条线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机构积分记录;(三)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四)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五)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管理条线积分档案资料;(六) 负责对本管理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对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二)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三)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机构范围内积分档案资料;(四) 负责对本机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 其他积分管理职责。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包括:启动、尽职调查、问责评议、反馈申辩、问责决策、问责实施等六个环节。第二十五条 启动环节。问责管理机构发现需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的,或收到移送管辖事项的,或收到指定管辖事项的,应于发现或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程序。各级问责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初5日内,对上季度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违规或不良资产事项进行梳理,列出应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的事项范围,填写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见附录1),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问责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环节。(一) 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各问责管理机构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分行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 (2)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2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 (2)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3)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2)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要求:(1)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2) 尽职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由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3)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按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整、补充调查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对被调查事件所涉及的业务或事务较为熟悉。(二) 开展调查。尽职调查小组采取适当、必要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等。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能力无法准确衡量判断的有关事项,尽职调查小组可向相应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由行内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判断或技术鉴定。(三) 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小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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