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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事仲裁有什么区别上海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并从今年起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区县今年也都将建立区县仲裁委员会我们接触到比较多的是劳动仲裁对人事仲裁比较陌生那么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到底有何区别呢受案范围不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市级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市仲裁委管辖的简单聘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的区(县)仲裁委处理由区(县)仲裁委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聘用合同争议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处理而本劳动争议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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