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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我国金融监管状态及存在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严格的分业运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壹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运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壹,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壹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壹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运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和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壹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壹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X公司和基金管理X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X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能够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壹步融合,分业运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2、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壹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壹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壹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运营和管理,未纳入统壹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3、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俩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仍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和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第五,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4、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1、金融监管理念尚有壹定的缺失性。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可是目前仍存在壹些问题:监管目标理念较为单壹。市场约束理念不足。经济金融市场化、壹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营。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和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2、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从实践来见,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和设计预期具有壹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壹定困难。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和监管需求存在壹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且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和内设机构合且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壹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和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壹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和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和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见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壹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壹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壹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且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运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壹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3、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运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4、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且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壹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壹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水平。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和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运营水平,运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同时要加强和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同样根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能够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壹)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对壹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壹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运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运营灵活度的协调统壹。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运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能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壹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X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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