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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班 主讲老师:韩 佳,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4、13、12年分值:8、11、19分),2014年考未考, 2013年考2分,2012年考3分。 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法律体系(了解)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3、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社会法: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还有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重点) 一、法的形式(七类)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以条例命名的)。 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命名)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012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B,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示意图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定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如法律之间新一般与旧特别、行政法规之间新一般与旧特别、部门规章之间)。 2地方与部门之间谁管不着谁(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如果出现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如果出现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2014年考2分。 2Z2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2种情况,2Z2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014真题】关于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D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常设机构 【答案】B,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013年考2分,2012年考1分,2011年考0分 2Z2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了解)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质是无权代理,但却产生了有效代理行为。 本人(所谓的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典型考题】下列关于表见代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 B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 C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D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答案:BCDE,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 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014年考2分,2013年考1分,2012年考2分。 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014真题】根据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准物权 答案:B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于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Z201040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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