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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大会讲话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09年度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大会,我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 国家08年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当中有关问题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检查情况第三部分 合同管理问题第四部分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第五部分 执行2008年计价定额结算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 国家08年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当中有关问题国家08年清单计价规范已经执行一年了,在我市执行的比较好,特别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已经全部执行了。正因为执行的好,大家反映出的问题或疑惑也就比较多。因为时间关系,下面我就一年来大家反映的疑惑频率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拿出来,跟大家说一下。1、辽宁省2008年计价定额与国家08清单计价规范的关系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作为O8年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使用,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O8年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部分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对04年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进行修改,照搬过来了。国家造价管理部门也发现了04年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部分在4年的执行当中确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或值得研究的地方。因此,国家建设部要求各地区进行补充完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出台的。在这里强调这个,是因为有些人对国家08清单计价规范和辽宁省08计价依据的关系不明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对O8年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补充完善。也就是说,O8年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部分执行,附录部分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2、清单中工程量的风险问题根据08规范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规范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无论是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的中介单位编制,都应该由业主承担。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由投标人来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是不合理的,这种招标文件是违背08年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的。3、招标文件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08清单计价规范4.1.3条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是规范的强制性条款。早在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量进行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数量进行结算。无论是早些年的辽宁省造价总站的结算文件,还是08年的清单计价规范都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不能以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作为最后结算的工程量,而必需以竣工时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4、08年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问题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是工程量清单五大要素,缺一不可。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项目特征,我们在前些日子对造价咨询企业检查时发现,有很多的清单的编制缺少项目特征的描述。08年清单计价规范3.2.7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这是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我给大家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砌普通红砖墙,红砖的压力等级多种,砌筑砂浆种类繁多,砖墙的厚度各式各样,如果你不描述清楚,势必影响报价的准确性。5、工程结算多家审查的问题在工程结算当中,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在08年清单计价规范4.8.9条当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对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站不支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多头审查,也希望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能按08年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去做。6、中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甲乙双方来到造价站时有发生。对此,08年清单计价规范4.4.2条当中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是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因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当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另外,评标委员会是建设单位依法成立的,对建设单位负责,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认为投标单位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可以把投标单位标书做为废标处理。现在并没有按废标处理,还中标了,只能认为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改了。因此说,中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投标文件为准。 7、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不编制工程量清单,让投标单位自行编制清单,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如何处理问题 首先肯定这种现象是不对的,但这一问题在外资或房地产开发当中时有出现。根据08年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不管由谁提供,建设单位最终要负责的。提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编工程量清单,让投标单位自编,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委托给投标单位了。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对其准确性要负责,那么同理,你让投标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对其准确性也要负责。同样,根据08年清单计价规范及辽宁省有关工程量清单结算规定,招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量,不能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应按规定调整。8、关于社会上有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建筑面积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让施工单位投标问题建筑面积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规范或文件形式下发,取得社会熟悉、公认并执行。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建筑面积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为社会熟悉、公认,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建设单位单方对建筑面积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解释,这对中标单位是不公平的。这样做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并给仲裁及司法实践造成不便。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的制定尤为重要。我们不支持、不承认并坚决反对在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外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建筑面积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检查情况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 200922 号)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建发 200787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检查工作。下面将检查的情况跟大家汇报一下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由省造价总站抽调各市造价站的业务人员对全省进行异地检查,目前我们已经对甲级资质的咨询企业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许多问题。待研究处理后再开始对乙级资质的咨询企业进行检查。1、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执行情况:国有投资的工程都使用了08年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但在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都有缺陷。2、在存档的成果文件上,有缺单位的执业印章和缺少编制人签字的情况。今后我们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印章的成果报告和成果报告有问题的进行追究,对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状况混乱。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存在着多部门、多层次的工程咨询机构。有的职能部门存在“以审代结”现象,扰乱了工程造价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切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各级审计事务所),均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并经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方能根据批准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结算审核。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相互压价承揽任务,收费普遍偏低。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按削减额的1%或不到1%收费,与造价咨询企业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极不成比例。造价咨询企业为了生存,弥补收费偏低的不足,在工程项目审查当中不合理地降低造价,增加削减额,影响了造价咨询企业审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的审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工程审查时中标单位的综合单价不完全执行,带有随意性;二是国家、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不执行或执行的不完全;三是随意推翻事前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殊不知,中标单位的综合单价,国家、省、市的规范性文件,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是审查工程造价的基础。当然,问题的存在,既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行业管理的问题。为了今后更好的对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市造价站在明年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应效机制,如果在工作中遇到有失公正的问题,可以向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经过查实后我们将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第三部分 合同管理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今年我站配合建委市场处、企管处对沈阳市以及县区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排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一些合同签订的不尽规范,对合同中的条款研究的不透,漏洞较大,造成最后工程结算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实际中,有的合同没有签订时间,连签订合同的日期都没有,怎么知道你这个合同是什么时间签订的,开工、竣工的时间要求没有,你是否拖期没有怎么认定。我们在工作中还遇到过连合同都没有就把工程干完了,结算的时候遇到问题了,来找我们。还有些劳务分包的合同签订的更不规范,在合同中没有可操作的条款,对最重要的合同价款应该怎么计算约定不清,造成结算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引起纠纷。我们知道,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风险的密切合作关系。合同是工程结算时的第一要件,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与双方利益相关。一切问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不要口头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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