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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组织管理规章一、员工福利社章程一. 本章程依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第十条规定订定。二. 本社定名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三. 本社设主任一人,总理社务。四. 本社设业务、总务两组。五. 业务组经营下列各项事项:A. 关于改善生活事项。B. 关于补习教育事项。C. 关于康乐事项。D. 关于人事服务事项。E. 其他有关福利事项。六. 总务组经营下列各项:A. 关于公文撰写缮校收发及印信保管事项。B. 关于本社人事管理事项。C. 关于本社经费出纳事项。D. 关于庶务事项。E. 其他不属于业务组的事项。七. 本社各组各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若干人,承主任之命办理各组事务。八. 本社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派充。九. 本社举办业务暂定如下:A. 贩卖部(日用品廉售、分期付款等)。B. 图书室(出借代理业务有关书籍等)。C. 阅报室(提供书报杂志等)。D. 康乐活动(举办郊游、年终聚餐、晚会、摸彩等)。E. 其他(办理专案福利补助等)。十. 本社举办的业务,除物品消耗得依成本收费外,概以免费为原则。十一. 本社设社务会议,由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组织,以主任为主席,其议事细则另订。十二. 本办事细则另订。十三. 本章程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亦同。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一. 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订定。二. 本会定名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三. 本会设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四. 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五. 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六. 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七. 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八.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九. 本会任务如下:A. 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B. 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C. 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D. 其他有关福利事项。十.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十一. 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十二. 本简章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三、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第一条 本办法依照员工福利条例,工厂法及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项目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选派。一般委6人,3人由主任委员推举,其余由员工全体推举。福利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组织型态参照附图9.1.1。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干事3人,负责办理财务、行政及福利活动的举办。干事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推举。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福利金运用小组,由主任委员及所有干事组成,负责福利金的运用、审核。第五条 本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公司所有员工同仁之各项福利、伙食及职工福利金的运用事宜。第六条 (六)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每年的9月1日改选,选举后立即生效。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均为义务性职位,不得支领本委员的薪资,若有侵占本公司员工权益事实,应以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论处。第八条 有关福利金的动支、运用,另订办法办理。第九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应酌情修订。第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图9.1.1福利委员会组织形态图四、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一)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六、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六、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一. 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二. 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三. 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四. 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A. 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B. 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C. 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D. 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五. 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A. 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B. 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C. 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六. 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A. 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B. 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C. 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D. 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E. 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七、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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