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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EPC项目质量奖惩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xxxx工程EPC项目管理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创优目标及奖惩2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及奖惩4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及奖惩6第五章实体工程质量及奖惩7第一节基本规定7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8第三节防水工程8第四节钢筋工程9第五节模板工程10第六节混凝土工程11第七节砌体工程11第八节网架工程12第九节抹灰工程12第十节门窗工程13第十一节吊顶工程14第十二节幕墙工程15第十三节饰面砖工程16第十四节涂饰工程17第十五节屋面工程17第十六节机电设备安装17第十七节抽油机的安装20第十八节桥式起重机安装21第十九节工艺管道安装23第二十节电气工程25第二十一节给水排水工程27第二十二节建筑节能工程28第六章附则292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新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EPC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施工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第三条 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或处罚规定,可按其中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或合并执行。第四条 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按发生次数,依次加倍处罚;第五条 本制度未涵盖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六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本制度可修订、补充、换版,经审批后执行;第一章 创优目标及奖惩第七条 优质工程奖励1、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工程质量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xxxx杯),奖励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xxxx杯),奖励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万元。4、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万元。6、同一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7、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8、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1/5计。9、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10、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第八条 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1、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5000元。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2000元。3、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4万元。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2万元。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第九条 新闻曝光的罚款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2、受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第十条 在每月“EPC项目部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考评在前三名的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第十二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800元的奖励。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5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四条 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的奖励。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及奖惩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项目质量责任制等质量管理制度。1、没有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扣1000元/项次;2、没有按制度要求执行扣500元/次。第十六条 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1、没有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扣1000元/项次;2、人员资格、专业配套以及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扣500元/项次;3、人员没有落实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出现失控情况扣500元/次;第十七条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并贯彻实施;提交工程质量月报,参加质量会议,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1、没有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扣1000元/项次;2、没有按有关计划贯彻实施并按要求提交工程质量周报、月报扣500元/次;3、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不符合有关要求扣500元/项次。4、有关质量计划没有报监理公司批准后报EPC质量部备案扣500元/项次。5、不按要求按时参加质量会议扣500元/次。第十八条 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开展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1、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复验或交接试验扣500元/次;2、未按规定办理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扣500元/次;3、没有按规定组织施工技术(方案)交底扣500元/次;4、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按业主和监理确定的A、B、C控制点及时办理报验并做好记录扣500元/次;5、没有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扣500元/次;6、没有按规定组织(参加)专业施工图会审和参加设计交底扣500元/次;7、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管理的扣200元/次;8、明知材料有质量问题,自作主张,强行使用的扣500元/次;9、没及时通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检验批进行检验、确认,扣500元/次。10、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扣500元/次。11、用错设备、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扣1000元以上/次;12、自购材料被查出不合格的扣500元/次;13、特殊工种人员没按规定持证上岗扣500元/人次;14、违反质量验收规范,未执行质量验收管理规定扣500元/次;15、可追溯性记录不齐全扣200元/次;16、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扣500元/次17、质量监督站、业主、监理、EPC施工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等巡检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一般质量问题,扣500元/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扣1000元/次;重大质量问题,扣2000元以上/次。18、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未按规定报批后及时报EPC项目部部备案扣500元/项次。19、明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是认真组织整改,而是弄虚作假,情况一般2000元/次,较严重500010000元/次,严重20000元以上/次。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及奖惩 1 质量目标:按国家规范、标准验收,所有施工单位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全部工程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规范及标准。 2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施工单位合同后三日内要向总包方提交施工组织机构图,必须设立专业质量检查人员,遵守总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之前七天内必须向总包方、监理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按时上报者,将给予延期 500元/天的罚款 3 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样板制度,施工之前按要求做好施工样板,经总包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者罚款1000元。 4 当月施工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 80%(含 80%)给予每项 500元的罚款。经监理、总包方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给予每项 1000元的罚款。 5总包方、监理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每项 1000元的罚款。 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订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 7 施工过程中,针对总包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报总包方、监理验收,不按期完成者罚款 200元/天。8 材料进场必须报总包方、监理联合验收,证件手续齐全。需要做试验(检验)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试验(检验)工作,材料在没有取得实验(检验)合格报告之前,不得用于工程施工。不按此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均由施工单位方承担 9 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对施工资料的检查(抽查),同类问题在第二次检查中出现,罚款 50元/项,并在提出问题的 5日内改正,不按时改正者,从第六日起按 50元/天/项给予处罚。 10在资料的归档整理过程中,必须与总包方配合,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资料无法归档,影响工程检查及备案验收的给予罚款,罚款数额为工程款项的1%且不低于 10000元。工程完工 3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超过规定按 500元/天罚款。 11根据国家规范,质量问题分为三大类:轻微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处罚标准为:轻微质量问题:一项次罚款 2001000元;一般质量问题:一项次罚款 500 元2500元;严重质量问题:一项次罚款 2000元 10000元。(11条质量问题的划分由 EPC项目部根据具体的项目做出界定,报总包部审查通过后执行。)第四章 实体工程质量及奖惩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条 EPC项目部、监理、业主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 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赔偿损失,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施工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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