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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起重设备检修电动葫芦采购合同*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工程设备采购合同起重设施检修电动葫芦 合同编号:需 方: *有限公司供 方: *有限公司工厂设计方:*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需 方:*有限公司供 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需方同意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供方”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供方需按照需方及设计院提供的*技改项目*工程检修起重设施招标技术文件制造设备,并承担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办证。双方授权代表技术洽谈和协商后,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密切协作,以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完成。1合同标的1.1需方同意向供方购买下列成套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 );供方承担合同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及办证。本合同为一次性交钥匙工程无除外项目。合同设备的名称及数量人民币金额(单位):万元编号项目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一、吊车检修电动葫芦123456789二、设备检修电动葫芦12345678 小计 运费、安装费、 合计 合同总价:含运费、安装费、葫芦验收费 17%增值税 ¥万元 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技术要求、参数、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1.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在制造、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期间派遣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免费指导,该技术人员的代表应有权代表供方在现场处理、决策各类设备问题,其工作时间为直至合同设备投入正常运行。2价格及支付2.1 价格2.1.1“合同设备”总价为 万元 万元整人民币),此价格为含税闭口价。2.1.2 “合同设备”价格的组成包括:设备设计制造费、设备出厂前联动试车费、涂漆包装费、配套件费、技术资料费、设备运达需方现场的运输费,现场安装和安装材料费、技监验收费办证费、现场服务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应交税款。2.2 合同设备费用支付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2.2.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40%,计 43.2万元人民币( 肆拾叁万贰仟元整人民币)作为预付款;2.2.2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供方支付30%,计 32.4 万元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人民币)作为进度款;2.2.3设备制造完成,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入需方帐,且设备安装调试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20%,计21.6万元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人民币)交货款;2.2.4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 10%,计10.8万元( 壹拾捌仟元整人民币)。付款采用现汇或承兑汇票支付。2.3供方应提交的单据资料:A.发货通知2份B.装箱单2份C.产品检验记录2份E.产品合格证书2份E.运输单据2份3合同交货期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为2011年 月 日运至需方现场,2011年 月 日合同设备全部安装调试结束。4包装和运输4.1为适应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存储的需要,确保设备安全完整地到达合同工厂,所有设备的包装要坚固牢靠,包装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执行。4.2凡发运货物中有特殊运输要求(如温度、撞击、危险品),供方必须提出注意事项说明书,危险品供货则按危险货物包装标记GB190-85的规定列出其名称、性质、安全措施等事项说明书,上述说明书在设备交货前30天寄往需方。4.3对于需要进行解体运输的设备,其每个包装箱内应同时附上该设备的下述资料:主体设备名称、合同号、图号、解体部件的清单(含该部件的名称、图号、数量等)。4.4对于单件重量超重或外型尺寸(长宽高)超过10m3m3m中任何一项的大件货物,供方必须在设备交货前30天将外型尺寸草图(标明外型尺寸、重量、吊装着力点和注意事项等)发往需方。如为汽车运输则限高4m。4.5对于备品备件、易损更换件、专用工具单独装箱发运。4.6属于供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造成的设备缺损,供方负责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如由于需方保管不善造成设备缺损时,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由此引起的费用由需方承担。4.7供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至需方安装现场,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自理。供方代办托运的设备若因承运单位造成丢失、损坏时,按有关规定由供方向承运单位交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负。4.8供方办完货物运输手续后,三天内以传真通知需方,其内容为:合同号、项目号、设备名称、箱数、件数、总重量、运单号、汽车牌号、发出日期、需方收货签收方式。4.9上述有关资料、手续,一份在运输前三天内以传真通知需方,另一份随车随货直接交需方。4.10 设备交货地点为:*工程现场。 每个包装箱两个相临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如下主要标记:1、 合同号/ 2收货单位: 3收货单位地址:4设备名称:5箱号/件数:6 毛重/净重(kg):7 外形尺寸(长宽高mm):8货物类别:9发货单位:注:大件货物应注明重心和起吊着力点。4.10.1 “货物类别”用机械、电器、仪表、精密仪表、计算机、危险品、时效性物品、备品备件或工具、材料、耐火材料等字样表示在箱体表面。4.10.2电气仪表盘类设备要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出箱内盘板的正面,其标记为:“正”。4.10.3除上述标记外,还应按各种货物要求标明防雨、防潮、防倒置、易燃、易碎、有毒等警告标记。4.10.4裸露件、捆扎件用镀锌板标记,标明内容包括4.10条款各项内容。4.11包装箱和捆扎件内的散装零部件,均应逐件注明(用标签或不褪色的涂料书写)所属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本件在装箱单中的序号和装配图上的序号,对备品备件除上述书写外,尚需注明“备”字。4.12设备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资料:A装箱单: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合同号、项目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图号(若箱内是解体零部件则应列出零部件名称和图号)。B产品合格证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主要配套设备应提供原厂合格证副本三份。C设备装配图(包括总装图、安装维修所需的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三份。D设备易损件零件图和设备的备品配件清单一式三份。E产品检验记录一式三份。F.上述资料一套随箱发运,均应放在主体的第一箱内并注明“资料在此箱内”字样,其他两套在发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往需方。5供方的责任和义务5.1供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合同要求及时正确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直至合同任务完成。5.2供方应按时向需方提供工厂设计所需的设备设计图纸、技术参数及要求、文件和设备制造标准等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图形为dwg文件,文件资料为word或excel文件)。5.3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向需方提供优质定义的设备及服务,并且长期按优惠的市场价格提供备品备件。5.4供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参加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负荷试车和设备的交接验收等工作,并派遣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处理有关问题。在此期间,供方派出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调整,在征得需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人员。如果供方在实施技术服务时出现技术指导失误而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车工作的失败,造成工程返工或延误,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5.5供方所供设备及部件、零件或配套件如达不到验收标准,在经需方同意后,供方应予及时修理、更换;如出现遗漏,应予及时补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5.6合同设备在出厂前必须在供方工厂尽量进行整机试车。若因供方工厂条件确有困难,在经需方同意后亦可实施分段组装试车,但必须经需方确认方案后,方可实施。5.7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外,供方在采购外配套件时,应与需方进行协商,并经需方认可后,方可采购。必要时可共同组织选厂考察确认。5.8 供方在合同设备出厂完毕后或最长时间三天内应提交三套完整的设备制造竣工资料(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原理图、系统图、工程竣工图、质量管理资料、来往技术文件、信函、传真、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检验资料、整机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发货单据、调试大纲等)。5.9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在本厂制造加工,不得转包、转让合同。5.10 对执行合同到供方的需方的有关人员,供方应提供工作、生活上的便利。5.11供方在运输,安装等过程中造成需方人员,供方人员或其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和责任。5.12 违约责任见本合同有关条款。5.13其他见本合同有关条款。6需方的责任和义务6.1需方向供方提供“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并对其正确性负责。6.2需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供方支付合同设备款项。6.3需方应对已到货的设备进行妥善存放和保管,并在收到货物后按工程进度进行开箱检验。6.4需方将对供方派驻现场的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6.5当供方制造的合同设备需在现场进行返修时,需方应提供工作和存放场地,并负责联系供水、供电、供气和起吊运输条件,若返修原因是由供方造成的,则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反之,由需方承担。6.6需方负责协调供方与其他设备安装、土建施工单位的关系。6.7需方有责任对经供方许可获悉的属供方的专利、技术诀窍保密,未经供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转让。6.8 违约责任见本合同有关条款。6.9 其他见本合同有关条款。7监制和检验7.1需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和设备制造进度情况、适时派出监制人员、监制主要内容:(1)原材料的材质及生产工艺(2)外配套件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3)零部件制造的工艺规程及加工质量(4)掌握不合格件的情况及检查处理的办法(5)对设备装配过程进行监理,检查装配质量、设备外观质量(6)对设备的防锈处理、涂漆、包装质量进行检验(7)检查和核实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7.2 设备出厂前检验及试车。7.2.1设备的检验标准如下:标准设备按国内现行标准检验,没有国标的按部标或厂标检验,非标设备按图纸要求检验。7.2.2合同设备出厂前应由需方和供方共同在供方现场进行设备的整体试车,试车合格并经工程师签发“出厂通知书”后方能出厂。7.3 设备的检验由供方负责组织,在检验前30天,供方以传真形式向需方提交检验大纲,需方在确定检验日期前一周,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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