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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科制度十八制度目 录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7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2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4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6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8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0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3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6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8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0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情况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2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6第十四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止制度48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53第十六章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54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58 第十八章 职业危害防止工作统计报告制度59 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制度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综合治理;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把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作为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最终目标。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设立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科,有下列成员组成:组 长:赵保明副组长: 刘建斌成 员:张建国 郭志孝 陈路清 赵兴 卫建明 李鹏 姬广胜 宋建平 李香凤 高永清 张冠斐 贾睿等第4条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1、组长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副组长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3、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队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4、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1)职业卫生科强化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搞好煤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应措施,加大职业病防护工作宣传的力度,加强劳动者的防护知识学习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监督完成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公示,完成工作上报和职业危害申报,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2)劳资科: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妥善安排职业病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3)医疗室:负责职工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供应科: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劳保用品。(5)财务科: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必要的经费投入。(6)安全科:负责制作、监督、检查在工作场所悬挂的警示标识。(7)生产技术科:编制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得新技术、新工艺。(8)机电科:推广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设备、降低噪音和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工作。(9)通风科:负责测尘工作和检查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巡检工作。(10)调度室: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协调。(11)工会: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方面现场管理工作。(12)办公室:负责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工作。(13)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制度。一、企业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健康发展。 三、制度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内,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单位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单位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科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5人为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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