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8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3页 / 共18页
第4页 / 共18页
第5页 / 共18页
第6页 / 共18页
第7页 / 共18页
第8页 / 共18页
第9页 / 共18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XX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组织制定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资料现场检查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查看资料现场检查4.保证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5.督促、检查本单位施放气球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看资料现场检查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7.及时、如实报告施放气球生产安全事故。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二、企业资质管理1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 施放气球 管 理 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1.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验证施放气球资质条件、作业人员符合规定数量。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1. 施 放 气球 管 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查看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用于配备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查看文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1.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 元的罚款;2.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3.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3.用于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查看文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 罚 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依法配备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XX省安全生产条例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2. XX省安全生产条例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2. 施放气球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施放气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放气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施放气球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五、劳动防护用品1.为施放气球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1. 有 5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 10 名以上 15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有 15 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立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查看制度XX省安全 生 产 条例 XX省安全生产条例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相关方安全管理1.施放气球单位与其他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放气球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查看协议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施放气球单位不得将施放气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查看合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2.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生产经营单位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4.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5.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3六、相关方安全管理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6.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