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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 要关键字:基层政府;监督机制;基层行政第一章引言11.1选题背景与意义11.2研究现状及创新点1第二章基层政府监督机制概述42.1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含义42.2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内容42.3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分析5第三章我国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53.1监督主体缺位53.2监督力量薄弱83.3监督动力不足93.4监督渠道不畅通103.5监督方式落后10第四章加强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对策114.1加强监督主体力量建设,做到“会监督”114.2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切实做到“真监督”134.3强化监督激励功能,鼓励人民“敢监督”154.4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畅通监督渠道164.5利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公众对行政监督的参与18第五章 结语205.1研究结论20 5.2研究展望21参考文献22摘要现如今,在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一套良好并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对于政府部门实现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必不可少。通过近年来依法行政理论上的不断发展以及实践中行政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渐完善基层政府监督机制,并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深刻的作用。然而,即便如此,目前我国的基层政府监督机制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在整合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基层政府监督机制,从监督主体、力量、方式、动力等因素入手,分析该机制运行的情况,找出现行基层政府监督中存在的弊端与缺失,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希望帮助完善我国基层政府的监督机制。关键字:基层政府;监督机制;基层行政第一章引言1.1选题背景与意义基层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门槛,联系着党的领导中央与基层人民群众,是国家城乡一体化战略得以实施的中坚力量。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行政监督制度。但这一套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法制监督不力,工作定位监督不力,工作人员素质监督不严,规模性疾病多,使得这套机制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但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其中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研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在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绩效,消除腐败现象等方面极具现实意义。此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到位,缺乏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也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使得行政权的行使背离法制轨道,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将带来极大的损害,从而危害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完善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研究尤为重要对于制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1.2研究现状及创新点1.2.1国外研究现状西方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理论最先开始于古希腊时期,那个时代,亚里士多德在行政权力监督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在该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政治体制由政治制度、审判制度和行政制度这三大要素组成,而这也是最早有关分权思想的构建,之后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首创了“自然人权”和“人民主权”的概念,他主张天赋人权,每个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赋予政府,而由政府来实行管理社会的职能以避免社会因过于自由而处于的无序状态,因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强调君主制应该由法治取而代之,其思想已经成为西方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理论。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成为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而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则进一步延伸发展了监督理论,提出有限政府论,强调政府权能的有限性,目的旨在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十九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并发展了社会主义监督理论,强调公民对政府监督和罢免的权利是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必备基础,而列宁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革命实践,进一步对马克思等人的学说进行了创新,将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提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口号,并且指出工农监察部门应承担起监督职责。现代社会以来,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安东尼唐斯在发表其著作官僚制内幕中通过对官员动机、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分析,指出由于所有官员都具有利己倾向这一人固有的劣根性,因此需要监督行政工作。另外,另一美国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的政府腐化论以及南非学者克里特加德的控制腐败中提到的反腐论都论证了加强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性。1.2.2国内研究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持续深入,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行政监督在实践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依法治国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同时,国内理论界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的研究也日益活跃,学者们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监督理念后,针对国内现实情况提出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理论。这一方面的理论学说可谓是汗牛充栋。如石书伟主编的行政监督原论详细介绍了行政监督的基本理念、涵盖范围、历史沿革以及未来图景等,认为按行政法制主体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制监督与外部行政法制监督两大类;行政监督法制按照实施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法治监督三大类;按主体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与社会行政法制监督两类。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尹夏(2010)提出要求行政法制的监督要平衡和独立。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行政监督问题,周丽(2012)指出我国目前存在行政监督机构中存在司法监督的缺位、行政问题责任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王晓(2013)也阐明,当今行政违法案件数量激增,是现行监督机制不力的结果,因而亟需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王洪波(2013)则提出,针对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机制设计不合理、法制建设不完善、环境氛围欠缺等情况,有必要增设专门的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只对人大负责,从而增强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实行纵向统一的“监督法”,在社会上创造好执行监督氛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李牧(2016)指出:面对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行政法制监督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权力非法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的事前预防和行政后处罚。1.2.3本文创新点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试图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提出一个面对基层政府权力的行政监督的新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人大监督、人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各方位主体的合力,完善基层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破除当前基层监督中存在的制度建设不合理、监督实行成本大、风险高等现实可行性问题,提出更具可行性的能够结合法律法规的监督制度。通过调查研究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体制改革中进行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情况及其实践成果,并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层次总结分析,从而找出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指明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我国行政监督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方法,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以及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方法论。本论文将从现实情况出发,在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措施、途径、成效等方面,从理论效果和现实效果对比分析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寻求其产生原因,再结合原因给出可实施性强的完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形成实用性强、科学性高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提供建设性意义。第二章基层政府监督机制概述2.1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含义本文所指的基层政府是指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其中包括县乡镇政府机关及其组织。而所谓基层政府监督,就是指对上述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控制,以达到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目的。基层政府监督机制就是指在对基层政府的长期监督活动中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各种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的规范总和,其中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良好的经验和灵巧的操作、人员激励、工作动力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不足,从而制定出一套系统化、理论化的运行机制。2.2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内容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监督方法和监督动力等都是影响机制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中,监督主体是监督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在基层行政监督中它包括人大、政协、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等;而监督客体则是指实施监督的主体所指向的目标,包括舆论批评的对象、监督督察的目标等;而基层行政监督客体则具体是指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的公务活动或公职行为,例如在基层行政行为中,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不作为、行政强制行为中涉及公民年合法利益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等导致利益受损的系列行政行为。2.3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分析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可供交换的商品性,这就催生了权力交易的腐败空间,而权力因为其本身可以给人们带来地位与荣誉,因而又成为人们登峰造极想要追逐的对象。它本身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能够对他人形成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因而能够得到他人的臣服,也由此产生了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而这种绝对性的权力如若得不到制约,则无疑会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进而危机公共利益,从而贻害无穷。因此对于基层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举措。除开抑制腐败的必要性因素,首先,加强基层政府监督机制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在提升决策能力、减少失误、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意义重大。其次,在人民群众方面,加强基层行政监督则增强了基层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为人民群众了解与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信息事务提供便利,也便于人民进行行政监督,从而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第三章我国基层政府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3.1监督主体缺位3.1.1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未能真正有效实行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其所辖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力制度设计彰显了人大的权威地位,因而在各级行政监督中,人大无疑有着绝对的监督地位,理应在行政监督活动中发挥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作用。然而,目前就我国基层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情况看,人大理应具备的行政监督效能却未能在实际中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其监督的主动性不强。人大监督产生的实际效果最终取决于人大工作人员本身的思想觉悟和素质能力,因此人大主体的监督主体意识以及监督素养十分重要。然而在基层,大量的人大代表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因而首先缺乏监督主动性;其次,人大内部的少量人大代表具备行政监督的意识,但却缺乏大胆地实施监督工作的勇气,因此在实际事务中若要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待监督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更多是在配合行政工作的的角度开展监督,因此行政监督只是存在监督的外观而得不到实际的发挥。现实工作中,这一类情况具体体现为:一方面,实践中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许多都存在兼职的情况,日常的人大工作并非他们本身的主要工作,多数人大工作人员的日常精力都放在其本单位的工作上,而忽视人大机关的工作,因而行政监督工作极易被忽视;另一方面,基层人民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很严重,即便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仍然惮于党政机关的威慑,在进行行政监督时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指出问题,致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此外,许多人大工作人员缺乏监督为民的服务精神,容易产生行政监督不作为,将权力私有化,做出权钱交易等行为。著名的如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就是典型的一起行政监督中权钱交易的案例。湖南省衡阳市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期间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量人员通过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牵涉出了大批市人大代表。衡阳破坏选举案:一届市人大代表几乎全军覆没 中国青年报2014年08月19日 01 版二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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