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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侵权认定规则1摘要:随着现代司法实践的推进,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产品发明的判断理论越来越趋于完善,然而,由于方法发明的专业性较强,存在证据难以获取等问题,因此司法者在侵权判定时常常存在困扰。本文通过大量阅读前人的研究文献,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尤其对判定方法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具体论述,以期为方法专利侵权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指导性建议,进而保障方法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方法专利;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侵权;抗辩原则2IABSTRACT:With the advancement of modern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gment theories of appearance design, utility model and product invention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erfect. However, due to the strong professionalism of method invention and the difficulty in obtaining evidence, judicial personnel often have problems in tort judgment.In this article, through a lot of reading the literature of forefathers research, combined with the real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method of patent infringement judge thinking and analyzed, especially for determination methods to the specific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pproach a patent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o provide guidance, then the method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tentee.Key Words:Method patent;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 coverage;Equivalent infringement;The defense principle.3目录一、方法专利概述5(一)方法专利的定义及特点5 (二)方法专利的保护客体5(三)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5二、方法专利侵权认定规则5(一)技术特征的比较6(二)相同侵权的判定6(三)等同侵权的判定7三、方法专利侵权认定中对等同原则的限制7(一)现有技术抗辩原则8(二)禁止反悔原则8四、方法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问题9(一)取证困难9(二)专利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10(三)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混乱 10五、 方法专利侵权认定的完善建议10(一)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10(二) 区分专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11(三) 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11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4一、方法专利概述(一)方法专利的定义及特点方法专利,顾名思义即为方法发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和公告授权后获得的称谓。因此,解决方法专利的定义首先应明确方法发明的含义,笔者结合诸位学者的观点,认为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技术问题而研发出的以程序和过程行使出现的发明,其普遍应用于制造、使用、处理等广泛领域。方法专利作为专利制度中一项特殊存在,具有一些独特特征。首先,不易识别。在制造产品时,方法通常分为几个阶段,但每一阶段并非都会有阶段性产品产生,如此即导致某些方法的技术特征因缺少有形物而难以体现,进而在方法专利侵权判断中难以识别。其次,方法的操作过程较为隐蔽。司法实践在方法专利侵权的问题上常常存在取证难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侵权人实施方法专利的场所和过程较为隐蔽,如工厂车间生产、实验室测量,如果不是产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和流通,将难以发现。(二)方法专利的保护客体方法专利保护的客体主要有制造、用途和操作方法。首先,制造方法是指为形成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如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可通过乙烯聚合制造出热塑性树脂。其次,用途方法是指将通用产品应用于新领域并产生一定技术效果的方法,如DDT作为杀虫剂的应用。再次,操作方法是指在工业领域不制造产品但能提升生产效率的作业方法,如滚轮机、清洁剂等的使用,操作方法普遍应用于测量、运输、通讯、检验等领域。(3)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七条更是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既不能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由此看出,我国对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采取折衷原则,即在最大范围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避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维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方法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在当前国内外的理论与审判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方法专利侵权主要依据以下一种判断思路。首先,应当确定涉案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对侵权与被侵权的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最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并依据法律确定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就是否构成侵权这一具体步骤,则细分为相同侵权、等同侵权以及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这一顺序依次判断。下文将就以上几项重要步骤展开论述。(一)技术特征的比较判断是否构成方法专利侵权,其至关重要的步骤即为对涉案两项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与审查专利发明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流程一致,应当分别罗列两项技术方案分别体现的技术特征,并将所有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方能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对两项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即在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于方法专利而言,即为实施方法的每一个过程均可视作一个技术特征,所有技术特征的集合即为实施该方法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特征的比较相对而言则显得较为专业,其要求裁判人员须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既不会误认也不会遗漏技术特征,以避免作出错误判断。对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在理论与实务界有两种方法被普遍应用。首先是功能区划法,即以技术特征所执行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将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分别列出,再一一进行比较。其次是列表法,即不以功能或者其他因素作为划分标准,而是详细具体地将技术方案的所有内容逐项列出,然后就内容相似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后者相对前者的优势在于其审查的内容更为具体全面,不易遗漏相关技术特征,但审查的工作量也相应增加。(2) 相同侵权的判定判断涉嫌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实践中被普遍使用且亦是最简单的方法即为全面覆盖原则,其又称为表面侵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顾名思义即为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所包含,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构成方法专利侵权。但事实上,在对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时,全面覆盖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下面将罗列几种普遍情形并逐一进行分析:第1, 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数量内容少于该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由于此种情形下,涉案方法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未被他人照搬使用,一般不属于等同侵权的范畴。第2, 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数量内容与该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此种情形则属于典型相同侵权类型。但是,若仅为数量一致,还不足以判定构成相同侵权,当数量相同但内容不同时,需区分相应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上下位关系进行判断。当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下位概念,如一种产品的质地为铜,而涉案方法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属于上位概念时,如一种产品的质地为金属,金属系铜的上位该年,则全面覆盖原则亦可被适用,此种情形亦构成等同侵权。第3, 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数量内容大于该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此种情形是否构成相同侵权需进一步进行讨论。如果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毫无遗漏地包含涉案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即使其仍含有其他技术特征,则属于侵权使用他人技术方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实践中一种常见情形是,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系对在先取得专利权的方法发明的改进,虽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但在先方法发明涵盖的技术特征全部被在后技术方案所覆盖,在后方法从属于在先方法发明,对于这种实施行为也应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为侵权。(三)等同侵权的判定如前所示,在对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与方法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时,仅仅依据全面覆盖原则不足以适用千差万别的情形。随着司法实践与理论解释的发展,等同侵权原则得以创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与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五条均将等同技术特征纳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的等同侵权,当然与相同侵权相区别,其并不是整个技术方案亦或是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指当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如可能替换、省略或者增加其他技术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侵权,此种情形即称为等同侵权。适用等同侵权,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相同”原则,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尽管对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不一致,也应视为相等同的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此外,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五条还规定了一个“本领域所属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判断标准,既避免对专利权人进行过分保护,也避免因适用过于严苛的标准而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得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更加具备合理性。我国认定等同侵权的典型案例是“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一案。在该案中,被告金铃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金属盲板被夹持在开有梳缝的导向板上”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导致被侵权技术方案在切割时盲板并未被准确定位并夹固在限位装置上,这与涉案专利技术不同。此案经提审,认为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这两个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最终判决被告败诉。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定结果,金铃公司显然是为了规避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故意变劣方法发明,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但此案中不足的是,判定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是鉴定专家组,而非前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混淆主体或许会造成裁判结果不公。三、方法专利侵权认定中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等同侵权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适用,其创设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投机取巧地通过简单变动技术特征避开相同侵权审查的严苛性,对于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等同侵权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公众利用技术方案进行生产时难以预见是否侵权,进而破坏公众利益。因此,为协调利益平衡,适用等同侵权进行判定时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一)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专利授权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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