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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款确定的需要并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借款 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甲 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和 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之财产或 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 )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及“质押权利清单” 、 “质 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 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 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质押担 保,并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二、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 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 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 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 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 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 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 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 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六、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 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七、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 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 况如下: 第三条最高限额及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 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 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 债权的余额等)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 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 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到期和 未清偿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 三、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无已存在的债权,或已存在的债权不 需要转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双方同意,可以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 2、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融资种类: ;币种: ;融资数额: ;利率: ;主债务履行期限: 。 四、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 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 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第四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 的起止期限。 第五条债权确定期间 一、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 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二、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 ) 。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 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六条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 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 担保物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处分质押物所产 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 理、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 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 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移交与登记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 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 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 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 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 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 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 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的登记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有权 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的出质的,甲方 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 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登记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 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 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 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 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质押权与被担保债务同时存在,被担保债务清偿 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第八条甲方不得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 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 同签订后)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 偿。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 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应于_(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乙方占有期间的 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 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 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 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 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 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 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非因乙方原 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 下同)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 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 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 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权利损毁或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 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 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 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如因汇率变动导致乙方对债务人的融资本金 余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则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相应增 加超额部分。 第十五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 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 质押物。 第十六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 款应优先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 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 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将相关款项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质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 质押财产的质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相关规定期限内 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方同 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 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 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 款展期的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 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 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 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 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的债权确定,乙方有权处分质 押财产或权利,实现质押权,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合法权 益。 (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且全部主债权余额履行期限均已届满; (2)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 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 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 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 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 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且前述各种情形发生后乙方认为有 必要将债权提前确定的; (5)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 质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7)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8)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约 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且乙 方认为有必要提前将债权确定的; (9)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含宣告提前到期)或履约能力 出现风险。 第二十条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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