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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律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2.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目前我国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数量很多,(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5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002年1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法)实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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