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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9分。尽管分值并不高,但票据法的重要性仍应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从1996年2002年的7年间,只有2000年没有出综合题,虽然最近2年每年只出半个综合题,但票据法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难度较大的综合题。本章的考点很多、复习难度较大。2001年对教材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进行了较大调整,2002年、2003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0年2001年2002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判断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案例分析题0.5题8分0.5题6分合计5题5分5.5题13分3.5题9分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3)票据的签章;(4)票据行为的代理;(5)票据权利的取得;(6)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7)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的限制;(8)票据的伪造和变造;(9)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如何推断);(1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效力;(11)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12)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3)追索权(案例分析题);(14)支票的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P335)1独立性(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案例】甲、乙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票据基础关系)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但只要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有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2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注意判断题)。3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注意综合题)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案例】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4月1日10月1日);(2)如果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337)1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与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无关。2形式有效条件(重点)(1)签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章。【例题1】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有效的有()。(1998年)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签名C银行作为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仅使用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答案】AD【解析】(1)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001年)【答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1)出票人的签章无效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2年)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答案】ABCD(2)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340)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解释】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998年曾出过简答题,其中的关键在于代理人在票据上应当签署代理人自己的签章,否则不属于票据代理。【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形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C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C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D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答案】ABD【解析】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注意判断题)。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注意综合题)(P34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先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80%(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平安无事,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因为持票人丙通过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的票据,尽管享有票据权利,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五、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注意综合题)(P343)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2001年)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解析】(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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