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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信用狀的應用,第八章信用狀的應用,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第六節信用狀的特性第七節信用狀實例第八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第一節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一、信用狀(LetterofCredit,L/C)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二、非信用狀(Non-LetterofCredit,Non-L/C)方式:包括(一)預付款:指買方於賣方出貨前將貨款先行匯付賣方之清償方式,簡稱下單同時付現(CWO),最典型順匯。(二)付現交單(CAD):係指買方於賣方交貨時,同時交付貨款予賣方,係銀貨兩訖方式。(三)貨到付款(COD):係指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待貨物抵達目的地時,進口商將貨款交給出口商的方式。(四)託收(Collections,分D/A和D/P):前已介紹,不再贅述。(五)記帳付款(O/A):指賣方出貨後將單據逕寄交買方提貨,俟雙方約定寬限時間條件到期時,再將貨款匯付給賣方。(六)寄售(CONS):指賣方將貨品事先交給約定代銷人代銷,銷售後貨款扣除代銷人佣金和費用後,匯付給寄售人。(七)分期付款(Installment):由進口商與出口商約定,貨款分成若干期間內,由進口商匯付給出口商之付款方式。,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一、信用狀的重要性信用狀(LetterofCredit,L/C)是典型之逆匯。近年來雖因母子公司之間、貿易對手之間、上下游業者之間、相互投資者之間、委託代工廠之間,該等公司間之貿易往來因為彼此了解,較無信用風險考量,都以匯款方式為之,使近年來以信用狀或託收為收付款之方式逐漸減少,以匯款為收付款之方式卻逐漸增加。但在一般較無特殊關係之公司間,其國際貿易仍以信用狀為主要的往來方式,信用狀的重要性由此可知。,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根據UCP600第一條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用於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信用狀)(在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凡是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要適用UCP600時,必須在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載明受UCP600規範。如果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不載明此一條款,它雖然仍是信用狀,只是它不屬於UCP600所規範的信用狀。一般所稱信用狀,是在其本文上要載明適用UCP600條款之信用狀,不載明者就不是信用狀。信用狀本文上貼上適用UCP600之信用狀,就稱為信用狀,没有貼上適用UCP600之信用狀,就不是信用狀。這就是信用狀的標籤理論。,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四、信用狀應否加註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Telex信用狀、航郵信用狀,均必須載入,否則即不能視為信用狀。2006年11月20日以前之SWIFT信用狀,不必載入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自動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2006年11月20日以後之SWIFT信用狀,必須載入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否則不能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第二節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五、信用狀的功能(一)就出口商而言:可獲得信用保證:依/出貨,可獲開狀行付款保證。可獲得資金融通便利:因有開狀銀行之信用介入,買賣契約得到保證,出貨後可迅速收妥出口貨款。可確定輸出交易契約:買賣契約一經開狀後,就確定雙方交易,非經受益人、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同意不可銷。易於獲得出口融資:向銀行申請外銷貸款,獲取出口融資(二)就進口商而言:融通便利:買方在未贖單提貨前,獲得銀行信用融通。可確定賣方之履約:買方可以確定賣方交貨日期。可獲得信用保障:如經由適當的檢驗條款,可避免賣方不致以劣貨交易。,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一、信用狀交易流程,二、信用狀的關係人(一)通知銀行(AdvisingBank):指接受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信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二)申請人(Applicant)或買方(Buyer)或開狀人(Opener):指向開狀銀行請求開狀之一方,為進口商(Importer)即買方(三)開狀銀行(IssuingBankorOpeningBank):指循申請人之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四)受益人(Beneficiary)或賣方(Seller):指因信用狀簽發而享有利益之一方,通常為出口商(Exporter)。(五)保兌銀行(ConfirmingBank):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行。(六)指定銀行(NominatedBank)轉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Bank):指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者,則指任何銀行。,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二、信用狀的關係人(七)提示人(Presenter):指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八)押匯銀行(NegotiatingBank)或稱讓購銀行:指循出口商之請求依信用狀規定之匯票及或單據墊付或貼現資金之銀行。(九)付款銀行(Paying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付款行為之銀行。(十)補償銀行(Reimbursing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對付款銀行或押匯銀行為補償行為之銀行,或稱清算銀行或劃帳銀行。(十一)受讓人(Transferee):指信用狀在可轉讓之情況下,受益人可將信用狀金額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給第二受益人,此第二受益人謂之受讓人。,第三節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一、依撤銷與否分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L/C)。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L/C)。二、依保兌之有無分保兌信用狀(ConfirmedL/C)。非保兌信用狀(Non-confirmedL/C)。三、依寬限期之有無分即期信用狀(SightL/C)。遠期信用狀(UsanceL/C)或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PaymentL/C)。遠期信用狀依利息由何方負擔又可分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UsanceL/C):利息買方負擔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UsanceL/C):利息賣方負擔,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四、依限制押匯之有無分直接信用狀(StraightL/C)。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L/C)。五、依轉讓之可否分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L/C)。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L/C)。六、依是否已轉讓分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L/C)。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L/C)。七、依是否轉開分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L/C)。主信用狀(MasterL/C)。,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八、依可否循環分循環信用狀(RevolvingL/C)。有下列四種循環方式:非自動循環式。自動循環式。半自動循環式。定期循環式。依累積之有無又可分:()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非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非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L/C)。九、依使用目的分商業信用狀(CommercialL/C)。擔保信用狀(Stand-byL/C)。,第四節信用狀的種類,一、開狀行、日期與號碼在電報信用狀或SWIFT信用狀時,如未註明開狀日期,則以實際發電日期為開狀日期。二、信用狀金額金額之前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三、匯票條款發票人:為信用狀的受益人,在轉讓之情形下為受讓人。付款人:為開狀銀行,在保兌時為保兌銀行,信用狀之開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匯票期限:即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遠期匯票期限。,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四、信用狀使用方式即期付款(Sight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承兌(Acceptance)。讓購(Negotiation)。五、單據:主要包括(一)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二)運送單據(TransportDocument)。(三)裝箱單重量尺碼單(PackingListWeightList)。(四)保險單據(InsuranceDocument)。(五)產地證明(CertificateofOrigin)。(六)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Certificate)。等等。,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六、貨物之陳述(一)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二)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使用在所載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不逾該數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又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百分之五上下差異應屬容許(例如以Kgs,Meters等為計算單位時),但恒以動支金額不超過信用狀金額為條件。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packingunit,如cartons,cases時)或個別件數(individualitem,如pcs,set時)規定數量者,此差異規定不得適用。(三)國際貿易條件應在貨物陳述段中說明:目前國際貿易條件為Incoterms2000版本,包括四大類,十三種貿易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一)起運地點及交貨地點複合運送單據:信用狀上之裝運指示應包含有與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的接管地,該接管地得不同於裝載港、機埸或裝載地,且應包含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之最終目的地,該最終目的地得不同於卸貨港、機埸或卸貨地。提單:信用狀如要求提單,必須清楚地規定裝載港及卸貨港,即使允許提單上有不同於裝載港之接管地,及/或不同於卸貨港之最終目的地。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傭船提單: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卸貨港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航空運送單據:則必須規定起運機埸及目的地機埸,信用狀如規定任一歐洲機埸,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標註,該地區(即歐洲)之實際起運機埸及/或目的地機埸。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及目的地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二)最後裝運日期及部份裝運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貨物之最後日期。部份裝運(PartialShipment):()信用狀必須規定貨物是否允許部份裝運,如未規定,視為可以部份裝運。()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份裝運,縱使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三)轉運(Trans-Shipment)複合運送單據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發送地、接管地或裝運地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中,自一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運輸工具之行為。不管是否為同一運送方式。但運送全程必須由同一複合運送單據所涵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中,自一船舶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船舶之行為。但以該運運送全程係由同一提單涵蓋者為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七、裝運指示(三)轉運(Trans-Shipment)航空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運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送中,自一飛機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飛機之行為。航空運送單據可表明貨物將轉運或可能轉運,但以運送全程由同一航空運送單據所涵蓋為限。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裝運地、發送地或運送地至目的地之運送中,在同一運送方式下,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之行為。但以運送全程係由同一運送方式且同一運送單據涵蓋者為條件。,第五節信用狀的主要內容,八、有效期限、地點與提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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