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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税务征缴的思考和分析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及其必要性实行税务征缴,就是将 原来在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移交税务机构征收, 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税务征管科室,建立缴纳档案,纳入税 务“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征 缴有法律、法规的保障。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 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 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 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 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 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 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 征收机构相比较, 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 管理经验丰富、 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 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 征缴管理。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 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 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 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 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 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 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 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 此外, 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 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 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 入WTC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 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 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1“差额缴拨” 向“全额缴拨” 的转变。 原来实行的 “差 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 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 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 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 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 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 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 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 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 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 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 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 ,这也是 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 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 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 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 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 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 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 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 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 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 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 额收缴和发放。 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 只好转移压力, 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 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 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 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 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 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 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 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 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 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 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 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 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 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 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 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 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管理是混在一起的, 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 企业的层面上, 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 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 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 保证不了发放; 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 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 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 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 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 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 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 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 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 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 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 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 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 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 )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 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 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 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 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 缴率达到或超过了 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 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 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 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 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 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 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 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 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 会保障体系。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 初步形成“税务收、 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 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 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 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 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 个确保”的落实。( 二 )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 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 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 下问题: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 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 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 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 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 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 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 。财政部与劳 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 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 “收入过渡户” 。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 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 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 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 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 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 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 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 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 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 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 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 有些出现“压票” 现象。另外“收 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 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 )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 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 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 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 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 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 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 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 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 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 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 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 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 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 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 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 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 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 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 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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