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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 一 )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 ) 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 ) 上班时间 3 分钟后 15 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 列为旷职 ( 工) ,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 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 ( 工) 半日论。( 四 ) 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1. 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2. 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3. 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 2 小时计,第三 次加 4 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 小时计算。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 (工) 半日论。( 五) 旷职 ( 工) 按下列规定办理:1. 旷职(工) 不发当日薪资。2. 连续旷职 ( 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6天,均予开除。( 六 ) 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 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 )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 均应严守秩序, 原则如下:1. 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 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2. 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3. 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 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4. 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 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 ) 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 则除予旷职 (工) 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 ) 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 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 ) 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 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 )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 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 ( 总公 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 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 向其主管报备 ) 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 )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 后施行,修订时亦同。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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