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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坚持“三个 至上”指导思想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 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 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 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 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 力。”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是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 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 展,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人 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和科 学发展,必须把“三个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一以 贯之坚持的政治方向。这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基 本前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刑事、民商 事、行政等案件审判和强制执行等重要司法任务,肩负着处 理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能。只有坚持党的事业 至上,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正确的理想信 念,才会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也才会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 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是人民解放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 人民法院工作是党的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 院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服务于党 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法院 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稳步前进。人民法院才能有 效地发挥司法职能,完成好其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社会稳定、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才能真正为实现社会 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党的领导, 主要是通过组织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坚持党的领导, 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遵守 党的各项纪律,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 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法院要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在认 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要认真执行、 落实省市县委的方针、指示和决议,不打折扣。第二,要加 强法院自身党组织的建设,完善法院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 要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纪党规,当好全院执行党的决议决 定的带头人。第三,要经常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保持 党组织的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四,要 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之成为全院干警遵纪 守规的楷模。如我院倡导的共产党员要“做六个模范”即认 真学习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公正司 法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弘扬正气的模范,就是很好的 尝试,应继续发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 开展各项工作时,都要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立足于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自觉地为大局服务。这是不可质疑、 不可动摇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种审判和执行活动, 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都是实践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科学发展观,都 是为着实现党的总的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法院单 位以及法院内设的任何基层组织,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应 以党的总方针、总政策为终极目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 方式曲解党的方针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一是要经常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方针政策、 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 并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二是要积极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 示、决议、决定。三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上至党组领导成员, 下至普通干警,都要始终如一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说话办 事都应站在维护党的事业立场上,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 行动上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不得站在个人或小集团的圈 子里,不顾大局利益而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党的十六大、十 七大都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综观八 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党的事业,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人民 法院的审判事业,都是在发展中前进的。发展就是探索,发 展就是变革。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体系,就必 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从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用发展的观点积极探索,不断变革。作为国家重要司法机关 的人民法院,着重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全体法官及法院工 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力求把建立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从思想上牢牢扎根。二是要在司 法实践中,不断为改进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效率探索新路子, 研究新方法。要解放思想,勇于司法理论创新。三是在工作 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发扬优良传统,革除 不合理的陈规陋习,逐步建立完善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新规 范新制度,使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有利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 的大方向科学发展。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 们从事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努力、而奋斗。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 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 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 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 拥护和支持。(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 理念。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性质所决定。人民法院的一切工 作,都应贯穿这一理念。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无论是从事 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以至做任何工作,都应当从思想上牢 牢树立这一理念, 事事、处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想。 舍弃“为民”思想,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将失去真正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应 体现在:(1)增强人民意识,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 工作的标准。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 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 社会和谐。(2)坚持依靠群众,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 群众路线关系。办案中,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辩解 意见,依法广泛收集证据,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作出恰 当处理,又要尽可能多地深入到农村、厂矿企业单位现场办 案,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赢得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 配合。尤其是执行工作,更应如此。 ( 3)强化服务意识,积 极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真 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呼声,积极为人民群众排 难解忧办实事。坚决杜绝有案不立,久拖不决,漠视人民群 众疾苦的拖拉习气和老爷作风,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 敬业爱岗,勤奋踏实做好本职工作。(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观 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格人权。人民法院的工作,归根 结底,是做“人”的工作。这就要求,既要对作为工作对象 的“人”要尊重人格人权,又要对作为工作者自身的“人” 要求从严,体现人的尊严,做好人的典范。因此,人民法院 处理各类案件,不仅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 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同时还要 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刑事被告人、服 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要树立维护 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格、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作 为人民法院干警,应着重做好三个方面: ( 1)甘当公仆。要 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做到办案与服务有 机统一,在办案中体现服务,不得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 人民群众“冷硬横推” 、“吃拿卡要” ,不得在审判和执行活 动中恣意妄为,损害群众利益。 ( 2)勤政守法。要正确行使 手中的审判权、 执行权,坚决杜绝滥用权力乱拘留、 乱罚款、 乱收费、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划扣等乱作为现象。有效 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敬业、缺 乏热情,有案不立或有案不审(执) ,久拖不决(执)等不 作为情况的发生。 ( 3)清正廉洁。要做到洁身自爱、清廉公 正地处理好各类案件,调节好各类矛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何借口对自己采取自由主义,接收他人的礼品礼金等非正当 利益。(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必须诚垦接受人民群众 监督。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是为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为着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纠纷, 为着调节社会关系。 人民法院所依仗的各种权利,都是来自于人民。故此,人民 法院在行使职权的时候,理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可以有多种途经、多种方式。但终其一点, 应是诚心诚意的为了改进工作,以利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笔 者认为,接受群众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一是通过 人大政协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二是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 访举报投诉;三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接 受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根据我 院近几年逐步形成的如下措施,不失为有效的方式: ( 1)向 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征得他们的监督意见; ( 2)发送征求意 见函,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乡镇场、各科局单 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 3)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当面征 求他们的监督意见; ( 4)实行个案回访制度,即对部分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进行案件回访,征求其对案 件处理意见和对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办案能力、廉洁、公 正司法方面的意见; ( 5)实行全方位办事公开制度,将案件 审理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全部公开告示,将案件处理结 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展示,将案件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上 级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等全部公开张贴,将法院 领导成员和庭室负责人工作职责公开。实行多层次、全方位 接受群众及当事人监督,有利于法院工作更加有力的为改善 民主,维护民生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 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公平正义、为民而立的良法,是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作为国家法律执行 者的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四个更加 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 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坚决抵制 权力的非法干预、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 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 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的公平、 正义与和谐。(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 原则。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政治 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 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 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因此,公平正义也就成为了人 民法院工作的准则和永恒主题。人民法院要实现这一准则和 主题,首先必须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一切行动符合法律规 定,即在程序上保证依法、 公正。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工作, 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庭,对待每一 件案件,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认真依照法律 规定操作运行。其次,必须保证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做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行使职权,始终立于裁 判位置,不得出现任何偏袒,严格把好质量关,防范自由裁 量权的滥用。其三,必须保证在对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对 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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