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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严格保密,目 录,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 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 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 四、主办券商日常管理,42,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主办券商涵义 主办券商业务类型 主办券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主办券商业务开展情况,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市场化原则 责权利一致 主办券商自律为主,主要特点,主要内容,6,业务备案制 业务分类管理 持续督导,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主办券商业务自律规则体系,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自律监管措施 主办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约见谈话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暂不受理主办券商或其业务人员出具的文件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7,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纪律处分(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主办券商因违反本细则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8,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纪律处分(相关人员) 主办券商的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9,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一般义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应履行下列一般义务: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 持续披露其执业情况; 协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调查义务; 参见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 建立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10,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推荐业务义务 主办券商开展推荐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 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对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准确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股票挂牌申请,并在审核基础上出具内核意见; 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11,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经纪业务义务 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情况,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告知投资者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持续揭示投资风险; 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设立交易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转让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 对客户的资金、股票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转让提供便利。,12,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做市业务义务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 建立做市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确保做市资金安全,建立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机制;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 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不得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 对挂牌公司股票双边报价的价格和数量、成交数据等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13,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业务往来 主办券商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主办券商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协助履行相应职责,指定高管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高管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相关文件; (2)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举办的培训; (3)协调主办券商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4)及时接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5)及时更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主办券商相关信息; (6)督促主办券商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7)督促主办券商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14,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联络人变更 指定高管与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1)指定高管不再分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定高管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指定高管空缺期间,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指定高管的职责,直至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的指定高管。,15,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定期报告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1)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情况报告;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16,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临时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1)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发生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2)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17,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实时报告 主办券商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1)重大业务风险; (2)进入风险处置; (3)重大技术故障; (4)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转让的; (5)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主办券商发生前款第(3)、(4)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18,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收费 主办券商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主办券商欠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费用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19,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纠纷解决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并按要求将相关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之间、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主办券商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2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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