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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毕业生就业程序及权益保障第二节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 ,是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学校均有约束力的文书契约。现行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省毕业生就业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就业协议书明确规定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培养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的毕业生均需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 。(一)就业协议书的填写要求1. 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协议书要如实填写,其中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中的填写条目内容,填写时要注意以下要求:姓名以学籍档案上为准;专业名称应为所学专业的全称,不得简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应聘意见应简洁、明确,以 12 个岗位为宜,并签署个人姓名。2.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要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误写或写别名。(2) 单位所有制性质及单位性质,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以便于学校及时掌握毕业生签约流向。(3) 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包括单位法人代表或毕业生接收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及时沟通。(4) 档案转递详细地址,用人单位要准确填写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学校转寄毕业生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委托保管单位的名称及详细地址。(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要求1. 使用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部门各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 “备注”栏内容视为就业协议的一部分。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如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事先约定有违约赔偿责任,则违约方要按照约定履行违约赔偿责任。2. 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合法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的签约行为,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以认可。3. 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注意事项(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其主要渠道是以就业洽谈会、招聘会为主的有形市场和以信息网络为主的无形市场。(2)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3)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毕业生凭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用人单位留存一份、毕业生自存一份,另一份交学校就业指导部门。(4)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必须在内容上明确。(5)注意与劳动合同上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在先,为了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6)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就业协议协议书的管理及审核1.就业协议书的管理、(1)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需求意向后,均须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2)就业协议书是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制就业协议书。(3)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和转借,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就业协议书因污损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凭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5)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如未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回就业主管部门。如已签订就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递交用人单位的退函及就业协议书。(6)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应及时将就协议书上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若因私自滞留就业协议书引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纠纷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2.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学校持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将无法办理就业报道手续。毕业生应认真了解有关要求,主要包括:(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申请后可直接办理。(2)到省辖市市官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需经市人事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或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盖章同意。(3)到省直、中央驻豫单位就业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其中进省直事业单位的须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中央驻豫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无主管企业接收毕业生,须经省毕业生就业办审核备案或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4)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照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直辖市单位就业的,须经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同意。(5)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须经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四)报到证说明1.报到证说明报到证以前也称为“派遣证” ,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 。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书面依据,是毕业生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毕业生在签订完就业协议后,须经过学校就业主管服务部门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道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接收毕业生(1)报到证的作用报到证首先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由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其次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再者接收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另外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要丢失。毕业生如不遗失,须及时向原毕业院校报告遗失过程,由学校报请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2)报到证的形式和内容一份报道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蓝色,研究生粉红色)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给学生个人,副联(白色,也叫通知书)连同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寄至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或省市地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人事局或教育局) 。(五)河南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须知1.毕业生首次办理就业报到证需要材料(1)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毕业生个人就业信息数据库;(2)有具体接收单位的,须携带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3)没有接收单位的,可申请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到非生源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4)直接到中央驻豫单位或省直单位的毕业生,须携带接收单位盖章同意的协议书或接收函,进省直事业单位的,携带河南省人事厅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 。2.毕业生二次办理就业报到证(改签)需要材料 (1)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毕业生个人就业信息数据库;(2)已经签发的就业报到证;(3)已签订过就业协议的,需有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证明;(4)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请参照(一)的 3 和4。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所需材料(1)毕业证原件(2)毕业生个人申请;(3)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4)单位证明;(5)提供当年经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4.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改派需在择业期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续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或直接到相关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参照豫人才(2006)11 号文件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必备条款和普通条款。必备条款也叫法定条款,就是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不可缺少;法定条款又分为一般法定条款和特殊条款。1.一般法定条款一般法定条款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合同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如 2009 年 3 月20 日被录用开始工作,工作时间为 10 个月,那么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本劳动合同从 2009 年 3 月 20 日生效,到 2010 年 1 月 20 日结束。(2)工作内容。这条规定就业者在该单位做什么工作,如在装修公司做木工,那么合同中应该注明工作的内容是“木工” ,具体承担木制家具制作、装修工作在一些木工活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建筑工人应该发放安全帽,高空作业有哪些保护措施等。(4)劳动报酬。就是工资给多少,怎么算,什么时候发工资等。(5)劳动纪律。如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如何请假等。(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合同到终止,或者就业单位出现破产停业等情况终止合同,或者就业者出现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合同等,以及终止合同是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7)违反劳动合同的则热。这一条规定了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应该怎么办等。2.特殊法定条款是由于木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法律要求某一只能够会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包括工时和休假的条款。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不完整的劳动合同,之后对就业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3.补充条款也叫做商定条框,可有可无,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互相商定下的条款。补充条款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补充条款的约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危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记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1.平等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毕业生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直气壮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级的意见。4.合法原则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三)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管理、劳动着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一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的维护用人单位额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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