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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解读,主讲人: 2013年11月28日,衢州市烟草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分: 八章(三十七条),第一章,第五章,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 ,第一章 总则 (1-5条),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定义和制定“三重一大”的目的意义,以及遵守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为局长(经理)。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烟草系统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衢州烟草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省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衢州烟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衢州市烟草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三重一大”,是指全市烟草系统各单位发生的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高效、依法依纪的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级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和企业建立的相关委员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五条 市局(公司)和县(市)局(分公司)的党组书记、局长(经理)为遵守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第二章 主要内容 (6-9条),第六条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战略决策: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及行业的重大决议、决定、指示及其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目标、经营方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重大资产(产权)决策: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重大资产(产权)决策;,(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年度卷烟销售计划、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从事高风险经营和其他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重大资本运营决策: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企业投资、融资,重大收购或其他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 (五)重大利益调配决策:企业薪酬分配和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的改革、调整及实施;,(六)重大内部管理事项: 1.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改革、专卖管理、技术改造、管理创新、安全稳定、绩效考核等重要问题; 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年度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计划、措施和总结; 3.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配备; 4.对管理范围内人员实施奖惩或对违纪人员查处等事项; 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6.上报给上一级主管部门、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上级主要职能部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企业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30万元以上的宣传促销项目; (四)因设计、施工变更出现的工程建设变更项目: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2或估算价超过3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工程中标价10以上或估算超过100万元的;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第八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任免。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本级各部门负责人、基层部门负责人、县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县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的任职建议; (三)研究决定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聘任。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全市系统中级及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聘任;,(四)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县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五)研究决定人员招聘、人事调动事项。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地区业务类岗位和本级生产操作类岗位的大学生招聘、市局(公司)本级部门之间和跨县间人员调动; (六)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人选; (七)研究推荐本单位人员为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干部人事事项。,第九条 企业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预算调整;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资本性支出(包括购置、建造、改造、大修理固定资产和开发、购买计算机软件及对外股权、债权投资的项目):市局(公司)超过30万元,县局(分公司)超过1万元; (四)费用性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会议、业务招待、咨询调研等):市局(公司)一次性超过30万元,县局(分公司)超过1万元;,(五)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处置:以帐面净值为准,市局(公司)单项超过20万元或批量超过50万元,县局(分公司)单项超过0.1万元或批量超过1万元; (六)固定资产(含房屋、设备等)租赁:以净值为准,市局(公司)超过200万元,县局(分公司)超过20万元; (七)对外捐赠:市局(公司)一次性超过5万元,县局(分公司)一次性超过1万元;,(八)查处卷烟违法案件补助、对外经济赔偿:市局(公司)一次性超过5万元,县局(分公司)查处卷烟违法案件补助和对外经济赔偿由市局(公司)统筹安排; (九)企业大额资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现有开户银行以外的; (十)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范围(10-13条),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的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形式。主要决策机构有:党组会议、局长(经理)办公会议、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管理委员会。 各决策机构的主要决策事项具体为: (一)党组会议:重大战略决策;重大资产(产权)决策;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本运营决策;重大利益调配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改革、专卖管理、技术改造、管理创新、安全稳定、机构设置与机构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配备、对干部职工奖惩和对违纪人员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内部管理事项;资本性支出、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处置、固定资产租赁、企业赞助与捐赠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绩效考核、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等内部管理重大事项;费用性支出、查处卷烟违法案件补助、对外一次性经济赔偿、其他非常规一次性支出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三)预算管理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预算调整、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 (四)薪酬管理委员会:企业薪酬及其分配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涉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市局(公司)统一建立健全党组会议、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和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第十二条 县(市)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构是党组会议和局长(经理)办公会议。涉及第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相关事项由党组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县(市)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超过授权范围或根据相关制度规定需上级审核、审批的,应报上级审核审批后,决策才能生效。,第四章 决策程序 (14-19条),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本级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各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关的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七条 决策会议要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召开党组会议时,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时,必须指派专人,并用专用记录本进行记录,对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相关决策机构召开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收入分配或其他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下同)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五章 决策执行 (20-24条),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集体决策后,根据相关权限规定需上级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第二十二条 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原决策机构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进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决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重新作出决策。,第六章 决策的监督 (25-31条),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责任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并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在向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级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列席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对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 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结合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对未经集体决策实施或未按程序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部门或人员可以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纪检组反映。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报备制度。涉及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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