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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精品文档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公司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凡是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上级单位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科学决策性,避免决策失误。5、坚持规范决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大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程进度计划、预售目标、融资计划、经济运行报告、财务计划、预决算管理及调整、支出计划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涉及股权转让、投资参股、兼并、重组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增减员工、“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员工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事宜。8、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10、公司党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对违纪人员的处理。13、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4、其它一切有关企业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1、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管理。2、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4、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5、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6、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计划、销售计划等项目。2、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和议标项目。3、开发楼盘的定位、定价等。4、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等。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项目。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1、属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开支,企业年(月)度计划超过万元的(有经营合同或真实交易),须董事会研究决定。2、属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开支,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超过万元,须董事会研究决定。3、由企业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超过万元等资金使用,须董事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备案。4、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超过万元以上(含万元)等,须董事会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5、企业非经营性重大资金超过万元的使用,须董事会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章 决策方式第八条 凡是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重要程度等选择决策方式。主要的决策方式有: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支部大会等。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 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董事会决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股东会纪要决议。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相应的会议决策行使集体决策。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以任何方式来影响集体决策。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实施决策。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1、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由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2、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3、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建议和意见。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选择决策方式,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并进行会议通知。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的运作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前征求公司支部主要负责人意见。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任免、聘用(解聘)干部。重要人事任免的运作程序: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层提名或其它方式确定人选。2、组织考察。公司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人选进行考察。3、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和监察部门意见。4、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推荐或任免干部,对拟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5、严格执行任前公示等制度。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1、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2、由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内容,选择决策方式,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第十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5、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和拆借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泄。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第五章 决策执行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决策的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遇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第二十八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九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照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第六章 决策监督第三十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有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和意见。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沟通,互相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组织、纪检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第三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特定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单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和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性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5、应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8、拒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和影响,能够挽回损失和影响却不采取积极措施的。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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