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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J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 2010-*-*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规范是新编标准,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05158号文由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会同后勤工程学院等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遵循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精神;吸收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施工质量验收经验;着力解决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带共性的问题;体现重庆市的地方特色;注重规范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调查总结了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践经验,并以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施工、监理、质监、检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现稿。本规范共有七章六个附录,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把验槽定义为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开挖到位的坑、槽、孔、坡所在岩土体地质性状是否与勘察设计文件相符进行确认的活动。用包括一般规定、浅基础施工验槽、桩基础施工验槽、人工地基施工验槽和基坑处理施工验槽五节的专章对验槽作出系统规定。2.要求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和岩体完整程度双因素查验浅基础岩石地基承载力并作出具体规定。3.要求对各种基础的岩溶地基和由红粘土与下伏碳酸盐岩层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坑槽孔底下是否存在土洞或溶洞。4.提出了重庆地区常用的放坡、锚杆挡墙、悬臂桩、锚拉桩、重力式挡墙等岩石基坑和土质基坑处理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5.在多个方面明确区分人工挖孔灌注桩和机械成孔灌注桩对灌注桩施工质量验收进行规定。不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列入要求用静荷载试验方法进行承载力检验的情形。不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否为甲级列为桩身质量抽检数量的决定因素。6.给出了属于验收试验性质的土基、岩基、单桩静载荷试验规则。7.给出了岩土体强度及承载力测试指标代表值确定规则。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后勤工程学院(邮编:400014;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联系电话:13808323074;联系人:方玉树)。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后勤工程学院参编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 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 重庆华兴工程监理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 重庆市基础工程公司 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方玉树 黄家愉 何 平 陈绍清 胡明健 陈希昌 张国见 张天友 梁大福 林道刚 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 总 则02 术语、符号13 基本规定44 验槽74.1 一般规定74.2 浅基础施工验槽94.3 桩基础施工验槽124.4 人工地基施工验槽144.5 基坑处理施工验槽145 基础验收165.1 浅基础165.2 桩基础176 人工地基验收246.1 一般规定256.2 压实地基256.3 换填地基276.4 注浆地基287 基坑处理验收297.1 放坡307.2 锚杆307.3 板、肋与格构327.4 悬臂桩与锚拉桩347.5 重力式挡墙34附录A 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35附录D 岩土体强度及承载力测试指标代表值确定方法37附录F 锚杆验收试验39本规范用词说明411 总 则452 术语、符号473 基本规定514 验槽534.1 一般规定534.2 浅基础施工验槽564.3 桩基础施工验槽594.4 人工地基施工验槽624.5 基坑处理施工验槽635 基础验收655.1 浅基础655.2 桩基础656 人工地基验收696.1 一般规定696.2 压实地基697 基坑处理验收707.1 放坡707.1.2 设计对边坡轴线及顶底高程有严格要求时其误差应满足设计要求。707.2 锚杆70731 总 则1.0.1 为保证建筑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结合重庆地区地基基础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0.3 本规范应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043-2005)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06)配套使用。1.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地基(补充英语)承担上方结构荷载的未经或已经人为改造的地质体或类似地质体的人为实体。2.1.2 天然地基承担上方结构荷载的未经人为改造的地质体。2.1.3 人工地基承担上方结构荷载的已经人为改造的地质体或类似地质体的人为实体。2.1.4 基础用以向地基传递结构荷载的下部结构。2.1.5 浅基础 埋深小于底面宽度或直径且设计中不计侧面摩阻力的基础。2.1.6 桩基础由桩向地基传递结构荷载的基础。2.1.7 嵌岩桩基础桩嵌入基岩中的桩基础。2.1.8 岩溶地基 有岩溶现象的地基。2.1.9 强夯地基经质量为10t以上、落距为10m以上的夯锤以1000kNm以上的能量重复夯击而变密实的地基。2.1.10 注浆地基土(岩)体与注入的浆液结合所形成的地基。2.1.11 基坑处理 因基坑的边坡或底部岩土体不能稳定而进行放坡、加固或支护的活动。2.1.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共同进行确认的活动。2.1.13 验槽 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开挖到位的坑、槽、孔、坡所在岩土体地质性状是否与勘察设计文件相符进行确认的活动。2.1.14 检验批 在生产条件相同的分项工程中按相同的方法采样获得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1.15 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16 一般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有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17 检验通过量测、检查和试验确定某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2.1.18 抽样检验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检验项目或进场的材料、购配件、设备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验的活动。2.1.19 见证取样在监理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下现场采取试样并送检的活动。2.2 符号 k指标标准值;mo指标平均值;mi指标测试值; n参与统计的样本数量; y统计修正系数;d指标变异系数;s指标标准差; 检验荷载下桩身弹性压缩量计算值; 桩的试验荷载; 桩身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桩身截面面积; 桩穿越土层的长度。3 基本规定3.1 施工质量保障基本要求3.1.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不应用于施工。 地质环境复杂、相邻建筑物距离很近或基坑深度很大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专门论证。3.1.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有安全隐患时,在隐患消除前不应恢复施工。3.1.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有验槽环节。3.1.4 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钢绞线、砂、石、水泥、石灰和土工合成材料等原材料应按相应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粉煤灰和外加剂等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取得抽样复检证明。3.1.5 地基基础工程中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质量有怀疑时,可对结构进行现场钻芯检测。3.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中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2 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3.2.1 地基基础工程在建筑工程验收中应列为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可按附录A划分。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可划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应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分段施工的基坑处理和人工地基应按不同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2.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验收。3.2.3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的基础上进行。3.2.4 地基基础工程中主控项目质量符合检验标准时,主控项目质量应判定为合格。当基础、人工地基和基坑支护结构中主控项目质量不符合检验标准时,若经设计单位核算书面确认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控项目质量可判定为合格;若未经设计单位核算或经设计单位核算确认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控项目质量应判定为不合格。3.2.5 主控项目质量不合格时,应提出处置方案,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按处置方案完成的主控项目质量应按本规范重新检验。3.2.6 地基基础工程中质量合格的检验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每一检查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率不小于80%;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3.2.7 地基基础工程中质量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含检验批质量合格; 2 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3.2.8 质量合格的地基基础工程及其子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含分项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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