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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5第一节市域人口及城镇化水平5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5第三节城乡统筹发展7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9第五节重点城镇建设引导及建设标准14第六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15第七节城镇密集区建设引导16第八节市域交通规划18第九节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20第十节大型基础设施的衔接与共享22第十一节生态建设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3第十二节风景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7第十三节旅游规划28第十四节实施规划的措施29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引导30第一节空间管制规划30第二节城乡协调规划31第五章中心城区规划34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34第二节城市规模35第三节城市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36第四节住房保障与居住用地规划38第五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39第六节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41第七节城市绿地规划42第八节城市景观规划44第九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46第十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51第十一节环境保护规划60第十二节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62第十三节城市旧区改造67第十四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68第十五节城市远景展望75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76第七章附 则77附表一:新乡市现代化指标体系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20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编制目的为适应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快速城市化的要求,加强中原城市群的合作,配合国家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新乡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2006年建设部关于新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2006351号),编制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称“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适用范围本规划是新乡市实施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性文件,是市域各城市、村镇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执行本规划。第三条 规划基本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 建设部关于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2006351号)4)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建规园2005104号)5) 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6) 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7) 中原城市群空间发展规划 8) 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9) 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10)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2) 注重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3)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4) 保护风景文化资源,突出城市特色;5) 注重城市发展的近远期结合。第五条 规划地域范围界定1) 市域:新乡市行政辖区,包括市辖四区、八县(市)、145个乡镇。总面积为8249平方公里。2) 城市规划区:指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的,由新乡规划局实施管理的区域。包括市区和新乡县行政辖区,总面积为833平方公里。3) 市区:包括市辖的牧野区、卫滨区、红旗区、凤泉区及各乡镇、村庄等行政辖区的范围,总面积为4216平方公里。4) 中心城区:指本次规划的城市建成区,包括主城区和凤泉区。5)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区和小店新城。由中心片区、卫北片区、铁西片区、东部新区、南部新区和小店新城6个城市片区组成。6) 外围组团:指主城区外围的,与主城之间由生态用地隔离的集中建设区域,包括凤泉、小冀、新乡工业园。第六条 规划期限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第七条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文本中下划线部分条文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 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把新乡市建设成为具有区域性中心城市职能和产业特色的制造业基地;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生态友好的中原宜居城市;建成具有文化特色,享有良好知名度的文明城市;努力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区域内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九条 产业发展策略1) 坚持贯彻项目带动、开放驱动、改革推动的战略,抢抓发展机遇的同时,提高引资水平,强化优势产业的辐射力,围绕优势产业打造产业集群。2) 加大对现有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新乡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使之成为新乡市21世纪的支柱产业。3) 重新认识农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4)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科技含量高,资源能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新型产业化道路。第十条 社会发展策略1) 全力促进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促进保障事业社会化,建立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与创业环境,建设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展。2)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3) 提高人口素质。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十一条 空间发展策略1) 加强新乡与相邻城市及中原城市群的互动,积极促进区域功能与基础设施的连接与共享,构筑开放和协调的,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2) 打破行政区划门槛,强化区域空间整合,优化功能配置,提高运行效率。3) 按照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调整行政区划范围,将与城市发展直接相关的建设活动更有效地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4) 整理并挖掘新乡人文与自然生态要素的构成特色和关键性资源,采取基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措施,处理好城市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结合城市历史和空间格局打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一节 市域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第十二条 市域人口规模至2010年,市域总人口预计达到590万人,城镇人口254万人;至2020年,市域总人口630万人,城镇人口365 万人。第十三条 市域城镇化水平至201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约43;至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约58。第二节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第十四条 空间管制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土地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效协调建设与保护的关系,根据新乡地理资源及环境条件,将全市域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三个类型区。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指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行为的生态培育、生态建设地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湿地及城市水源涵养地、林地、行(滞)洪区;高压走廊、通讯光缆、长途运输管线埋藏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区、文物遗址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有:1) 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百泉、万仙山、八里沟、郭亮、南坪、秋沟、关山、石门、宝泉水库等南太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2) 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豫北黄河故道国家级鸟类湿地保护区、太行山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青龙湖湿地保护区、黄河滩湿地保护区等。3) 森林公园:主要包括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白云寺国家级森林公园、延津黄河故道省级森林公园、原阳博浪沙省级森林公园、苍峪山、霖落山森林公园等。4) 城市水源涵养地:主要包括太行山水源涵养地、薄壁到张村沿山及山区一带的水源涵养区、凤凰山水源涵养地、黄河取水口、贾太湖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沿线两岸绿化带、各河湖水域的一级保护区等。5) 林地:主要包括沿黄生态林、太行山森林及其他林地覆盖范围。6) 行(滞)洪区:主要包括共产主义渠行(滞)洪区及其他行(滞)洪区;黄河大堤外50米。7) 重要交通通道:主要包括铁路、新郑城际轨道交通两侧各30米;高速公路两侧各25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乡道两侧各5米。8) 高压走廊、通讯光缆、长途运输管线埋藏区:主要包括500kv电力线两侧各40米,220 kv电力线两侧各25米范围;通讯光缆两侧各20米范围;输油、输气管道两侧各200米范围。第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指自然条件较好的重要生态保护地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及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城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尽可能避让限制建设区,确有必要进行建设的,应遵循保护优先、限制开发、合理引导的原则。在限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应科学确定开发模式、项目性质和强度,制订相应的生态补偿措施,依据限制性要素的不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七条 适宜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质条件适于进行建设的区域,城镇发展应优先选择的地区。在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根据环境资源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程序建设,并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市域大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水利、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优先在该区选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应与国土部门相互协调。第三节 城乡统筹发展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及实施途径贯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协调、集约发展”的战略。通过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向聚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经营向规模化提升。以产业化提升农业,以工业化富裕农民,以城镇化改造农村;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第十九条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1) 加快县(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净水厂建设和乡村道路、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其覆盖范围。改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服务设施。2) 各中心城周边各镇的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管网规划应在中心城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并与城区管网综合相协调与衔接。3) 有条件的小城镇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应在优化相关城镇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应集中建设,联建共享。4) 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应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联建共享”的原则。优化设施布局,衔接区域相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条 统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为保证各项社会服务设施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中心镇、一般镇、乡、中心村、一般村应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社会设施,其必设项目详见下表。必设社会服务设施一览表级别必设项目县城(县级市)1) 教育机构:专科学校、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2) 文体科技:文化站、青少年宫、影剧院、儿童乐园、老年活动中心、电视台、转播台、广播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图书馆、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基地;3) 医疗保健:综合医院、专科诊所、防疫站、计划生育保健站;4) 邮电金融:邮政支局、电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信用社5) 社会保障:敬老院、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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