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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研究报告学院名称: 法政学院 _专业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 _组 长: 闫瑾 _ 组 员:杨凯、俞培松、吴海燕、吴玲钰、吴瑕、徐焕领、许文凤、杨孟倩、张春香 指导教师: 王立校 _日 期: 2012/9/26_ _目录摘要:1引言:1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3二、我国生育保险现状6三、生育保险的待遇及报销:13四、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16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19六、国外生育保险制度29七、我国生育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40结束语56参考文献:57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的原因,相关男性权益的研究,相关法律及政策等的分析研究,针对以上内容结合我国“一卡两补”政策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生育保险 医疗 相关男性权益 国内外法律政策 对策引言: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生育保险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妇女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妇女生育的保障也是比较全面的,待遇也比较高。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条例之前,我国的生育保障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企业保障形式。条例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或单位)负担全部费用,个人和国家均不承担任何费用.1994年颁布实施的条例迄今已有近十年时间了,应当说生育保险法规在我国各大类社会保险法规中是出台和实施较早的,但是我国各地,生育保险却是普遍发展滞后的,许多地方到最近两三年之内才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实施细则。而且在农村,占我国妇女人口80%的农村妇女没有生育保险,没有生育保险使农村妇女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这一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生育保险金的缴纳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社会统筹变为企业保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制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恢复、改革与完善时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转变”。自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试行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试行办法逐渐表现出相对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10年10月28日,历经4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最终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部基本法,统领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对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生育保险制度不同时期政府职责的变化:1、生育保险制度初期阶段的政府责任在建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实行国家统筹模式,由企业缴费和支付,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保险的覆盖面广,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和城镇企业的正式女职工,还包括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工。这一时期的政府责任,主要是规范和监管,政府并没有投入财力。2、生育保险制度第二阶段的政府责任在生育保险制度演变的第二阶段,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生育保险成为企业内部事务,由企业保障。企业不仅负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还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缩小,仅包括女性正式职工。这一时期,形式上政府责任迅速缩小,企业责任得到无限扩张,但实质上,由于政企不分,政府的责任依然很大。3、生育保险制度第三阶段的政府责任在生育保险发展的第三阶段,我国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由企业保障走向社会统筹,政府责任从“无所不包”向“有限”的方向转化。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阶段,政府责任迅速下降。在这阶段,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新政策,而是沿用老政策(生育保险的企业保障)的同时,默许地方政府的各种生育保险改革尝试。在制度设计和规范中,政府责任存在缺位。同时,由于各地方的办法不一致,中央政府在管理和监管上也存在困难。而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策的非权威性,在基金的收缴上存在困难,对于不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处罚。在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阶段,政府责任逐渐回归,建立了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体系。劳动部于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我国生育保障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全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方向的确立,是我国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其后,根据生育保险制度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和劳动部还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召开工作会议,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同时,生育保险制度也纳入国家妇女事业发展规划,以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的扩面指标被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成为生育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另外,生育保障制度的配套政策也进一步得到完善。相关部门针对生育保险待遇的税务问题、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问题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相继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体系逐步完善。农村的生育保障制度也开始建立,以2003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标志,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得到国家保障。二、我国生育保险现状 1参保人数200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数达10876万人,比2008年底增加1622万人,增长17.5%。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4711万人,参保比重达43%。2生育保险待遇2009年全年共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34万人次,按地区分布状况江苏省最多,为23.3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47.4%;青海最少1000人。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发达的华东,东北和中南地区的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数相对较多。3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2009年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同比增长16.4%,支出88亿元,当期结余44亿元,累计结存212亿元(见图2)。人均生育待遇支出8559元,比2008年增长3.5%。其中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2463元,人均生育津贴支出6096元。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保险作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女性权益基本保障手段,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完善与充实。近2年来,我国生育保险不断完善。为了更贴近民生,使生育保障更加全面,生育保险在2011年又推出了新政策,旨在向全体职工,无论男女均提供生育保障。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某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某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3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说,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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