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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1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01号文发布此文如下: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交通运输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交通运输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目 录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 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 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益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名 称页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67101102109111112113114115119121124125126129131l 33139151161165166169171181191201202203204209211214221223229231241251261301311313321 322 401 411 421 424 427 501 502 511 512 521 522 531 532 541 542 551 552 561 571 572 581 591 592一、资产负债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材料采购材料燃料轮胎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待摊费用氏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四、成本类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五、损益类运输收入运输支出装卸收入装卸支出堆存收入堆存支出代理业务收入代理业务支出港务管理收入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运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88111213141515151619202l232425262729323233353536373838393940404142434343444646474748 49 50 51 51 52 52 53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8 59 59 60 60 61 61 62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8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9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人“材料”科目核算。 10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11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 “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1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3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4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人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人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人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大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接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人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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