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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简介,2011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车辆保险常用险种简介,车险常用险种,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主险: 车损险 商业三者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划痕险 自燃损失险(仅限家庭自用车) 不计免赔特约险 指定专修厂特约 发动机损失险等,人保商业险,三大保险公司使用条款对比,车损险保哪些?,保险责任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注意)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八)合理的施救费用(双保额) 注意:家庭自用车车损险中不含“自燃”一项,营业用车车损险中不含“火灾爆炸自燃”一项,均作为附加险存在,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火灾、爆炸、自燃,自然灾害,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 必须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什么是三者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什么是盗抢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注意事项 必须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不承担车辆被盗期间所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绝对免赔20 实际价值 实际赔付保额按当时该车市场购置价计算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施救费用、保护费用 注意事项: 只能选驾驶员座位或全选 替代产品: 驾驶员意外险卡单/人身意外险卡单,什么是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 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本身设计缺陷导致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 起火燃烧造成的车辆损失 注意事项: 不承担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绝对免赔20 不承担所载货物的损失,什么是划痕险?,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什么是指定专修特约?,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求车辆在出险后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愿意为此选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相反,如果车主没有选择该条款,那么车辆出险之后,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什么是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责任: 经特约,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的投保险种, 保险人负责赔偿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注意事项: 基本险和其他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 根据不同保险公司承保政策的不同,保费计算,可直接查表得出基准保费的: 三责险、车身划痕险、单程提车险 查表后需计算基准保费的: 车损险: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车上人员险: 驾驶人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 乘客保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费率投保乘客座位数 盗抢险: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玻璃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自燃险: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新增设备险:保费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保费计算示例,甲车为5座家庭自用车,车龄刚好两年,投保计划为: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20万元;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10万元,保额10万元;盗抢险,保额为按月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限额5万元,乘客赔偿限额每座1万;车身划痕险,赔偿限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对应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涉及的保费调整系数有:优惠系数(行驶里程系数:0.9安全驾驶系数:0.9;客户忠诚度系数:0.9;无赔款优待系数:0.9;多险种投保系数:0.95) 交强险向下浮动20% 试在给定的条件下计算我公司应收的保险费。 (交强险基础保费950元;三责险基准保费1191元;车损险基础保费569元,费率1.35%;盗抢险月折旧率0.6%,基础保费120元,费率0.42%;车上人员险驾驶员费率0.42%,乘客费率0.26%;车身划痕险基准保费850元;三个险种对应的不计免赔险基准保费均为各自基准保费的15%),保费计算步骤: 交强险保费=950X20%760元 保费调整系数=安全驾驶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0.90.90.9 0.9 0.95=0.62330.7,故保费调整系数最终值取0.7 三责险: 三责险保费=基准保费保费调整系数=11910.7=833.7元 车损险: 车损险保费=基准保费保费调整系数=(1000001.35%+569)0.7=1343.3元 盗抢险: 盗抢险保额=新车购置价(1-月折旧率月数)=100000 (1-0.6%24)=85600元 盗抢险保费=基准保费保费调整系数=(856000.42%+ 120)0.7=335.66元,案例1: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2011年4月25日,李某驾驶苏HK2401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出发前往位于清浦区北京路上的废品站装货,头南尾北逆向停驶在北京路东侧,李某从车厢上捆扎好货物后由车厢右侧跳下过程中,遇蒋某驾电动自行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李某落下时左腿部与蒋某电动自行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驾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在从车厢上跳下时未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为李某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蒋某受伤后被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12天,发生医疗费7056.2元。2012年1月13日,经司法鉴定,蒋某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28日,蒋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0558.2元。 原告蒋某认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认为:事故机动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进行了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因李某从停在路边的机动车车厢右侧跳下过程中,其左腿部与原告电动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而并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2 驾车逃逸 交强险保险人也不能免责,2009年10月20日,杜某驾驶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骑三轮车的何某受伤。事发后,杜某驾车逃逸,三小时后才到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交强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报案。伤者何某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交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杜某赔偿何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4989元。2010年5月30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杜某遂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可否免责。杜某虽然在事发3小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因其逃逸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行为本身不仅破坏了事发现场,也未能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及时的救助,故仍构成肇事逃逸。,对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可见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应任意作扩大解释,任意添加其他免责情形。此外,交强险不同于商业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获得更快、更及时的救治,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条款,并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情形之一,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不因责任人的逃逸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并非是对保险人责任的免除。所以,肇事逃逸不是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案例3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探析,投保人陈某(化名)诉称,其2003年10月购买梅塞德斯奔驰小汽车一部,价格大约120万元。2010年12月6日,陈某就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保险单一份,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陈某,新车购置价96万元,承保险种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96万元,此外还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他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在出具机动车保险单时,既没有向陈某对相关的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说明投保金额的具体含义和理赔方法,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011年3月9日,陈某驾驶该投保小汽车行驶至广韶高速南行某处时,由于方向失控导致车辆撞向右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和高速公路路产破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即致电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并指派查勘员到场查勘。2011年4月25日,陈某致函保险公司,要求其尽快就保险事故予以理赔。4月29日,保险公司回复该车辆已经发生全损,将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2011年5月4日,保险公司致函陈某,告知经过第三方鉴定全损金额为43万元整。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96万元予以赔偿。,这是一个典型的常见车险理赔案例,涉及前期媒体炒作的车险“高保低赔”的问题,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机动车保险单属于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赔偿金额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确定还是按照出险时标的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2)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是否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该条款是否有效? (3)该案标的车辆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如何确定?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有关机关确定该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根据投保时保单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均为96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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