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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C类 2002版) 营销部 29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2)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4)第四章 业务人员的活动管理(6)第五章 业务人员的薪酬(10)第六章 业务人员考核与晋升(17)第七章 业务人员的福利(21)第八章 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23)第九章 相关说明(27)第十章 附则(29)第一章 总则1.1为规范业务人员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生涯规划的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泰康人寿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1.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销售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1.3 业务人员级别设定为业务代表阶:包括见习业务代表(TA)、正式业务代表(SA)、高级业务代表(FA)、资深业务代表(SF);业务主任阶:包括业务主任(AS)、高级主任(SS);业务经理阶:包括业务经理(UM)及业务总监(AD)。业务主任及以上职级业务人员统称为业务主管。1.4基本法的晋升与考核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方法促使营业组或营业部扩张或裂变。1.5 进入基本法的唯一条件就是达标。为配合组织发展,特设”辅导期” 方案作为基本法的补充,辅导期开支的费用计入各公司的开办费用或激励推动费用。1.6 泰康人寿认为:营销业务人员是值得尊敬的职业工作者,他们的工作是十分有意义的。因此,我们不遗余力地推进人寿保险营销事业的职业化进程,全力锻铸职业寿险代理人和职业寿险经理人,并矢志不移地奉行以“加盟连锁制”为核心的团队经营策略。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1.1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组织架构总公司营销部 分公司营销部中心支公司管理处管理处业务总监业务总监营业部营业部营业组营业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2.2 业务代表阶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2.1 拜访客户,宣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宣传保险知识,推销公司的寿险产品;2.2.2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工作),收取保费,并按公司规定向客户开据收款凭证,完成业务指标;2.2.3 送达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2.2.4 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业务会、培训和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2.2.5 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2.2.6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2.3 业务主任阶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3.1 同业务代表的工作职责;2.3.2 增员和组织发展;2.3.3按公司规定时间准时参加干部早会、晨会、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各项活动,出勤率达80%或以上; 2.3.4对所辖业务代表进行辅导、培训,帮助其进行训练和陪同展业; 2.3.5负责对所辖业务代表进行日常业务活动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考勤管理; 2.3.6协助各级业务经理完成营业部及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及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3.7完成公司对业务主任的工作考核指标。2.4业务经理阶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4.1同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2.4.2业务拓展,组织拓展;2.4.3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2.4.4管理、辅导及监督所辖业务人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导业务主任完成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组织营业部各级教育训练,出勤率达80%或以上;2.4.5解决所在营业部的各种纠纷,提出对违章违纪业务人员的处理意见;2.4.6 对管理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2.4.7负责营业部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保证工作职场设备的完好;2.4.8 对所辖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2.4.9 协助参与管理处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汇报活动的规划、推动;2.4.10 完成公司或管理处交办的相关事项。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3.1 业务人员的聘用3.1.1 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业务队伍的健康发展。3.1.2 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a、22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放宽年龄;b、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学历;c、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d、具有两个本地正式户口的担保人;e、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聘用条件。3.1.3 应聘业务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a、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b、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最高学历证明(原件);c、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两张;d、担保书;e、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3.1.4 业务单位在招聘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a、不得招募兼职人员;b、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及福利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c、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聘广告;d、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3.1.5 新人进入公司后,经培训考核合格成为见习业务代表,颁发结业证书,填写业务人员人事记录表,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3.1.6业务人员离职三个月后,允许重新入司且视同新人,业务人员仅允许一次重新入司,重新入司前的相关利益不再计发。 3.1.7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的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3.2 业务人员的离职处理3.2.1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公司领取离职人员登记表,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3.2.2 离职人员应向公司交回所发证件、单据凭证、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保险代理合同书、工作证、展业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收据遗失者,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并由公司统一登报声明作废。3.2.3 业务人员需将所有未送达保单和所收保险费及保险凭证送回公司结清。3.3.4各级业务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 管理处经理或总监负责与所辖营业部各级离职人员面谈; 营销部经理负责高级主任(含)以上离职人员面谈; 公司主管营销总经理负责营业部经理以上离职人员面谈。3.3.5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责任。3.3.6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不再享受外勤的所有津贴和福利待遇。营销部及时做电脑离职处理。第四章 业务人员的活动管理4.1 业务管理4.1.1 正式业务代表以上职级人员才可以推荐新人,正式业务代表、高级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推荐者)推荐新进业务人员(被推荐者)时,被推荐者血缘关系归属于推荐者的上级主管。4.1.2 相关定义:假设:主管A增员B,B直辖于A。 当 B 的职级高于A,则B与A脱离隶属关系,B将直辖于A的上级业务主管,无论A的职级在以后是否再次高于B,B不再隶属于A。4.1.3 业务人员一律不得异动。4.1.4 业务人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在展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专业服务、恪守信誉”的原则,维护公司形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4.1.5 业务人员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内容真实,并由客户本人亲自签署投保文件,业务人员应对客户签署的投保文件进行认真、仔细地审阅,主动收集公司需要的客户资料。4.1.6 业务人员在收取客户的投保单后,代表公司预收客户所付的第一期保险费时须出具公司的保险费暂收据,并将投保单及所收保险费于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交送公司营业柜台,不得截留或挪用保险费。业务人员因遗失客户保险费、投保文件、单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4.1.7 公司核保规定要求体检的客户,业务人员应陪同其到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对等待体检结果的高额投保件,在未接到公司核保部门的收费通知以前,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客户收取保险费。4.1.8 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失效通知书、体检通知书、拒保通知书、催交保险费通知书、理赔通知书、满期给付通知书等业务文件,业务人员自签收之日起,应于规定日期内送交客户签收,不得延误。并在规定日期内将客户签收回执及时返回给公司归档备查。同时与客户约定下一期收费时间,到期应及时收费。4.1.9 业务人员应做好优质的售后服务工作,与客户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在客户发生保险事项变更时,应协助客户及时到公司办理保险单变更事宜。在得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协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配合公司做好保险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立即通知客户到公司领取保险金。4.1.10 业务人员在展业中若与公司其他同事“撞车”,应本着团结、友好、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应以售前服务取胜,争取客户认同,签单即为有效单,双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4.1.11 客户来公司拜访或来电话咨询签单的,不论是缘故还是转介绍,业务人员先与之接触者为有效签单,代他人接触者为无偿服务。如有争议,以拜访记录为准。4.2 考勤管理4.2.1各种假期:a、病假:业务人员因病请假,三天(含)以上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b、事假:业务人员因事请假,须事先按规定请假,早、夕会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事假统计并按公司规定乐捐。c、婚假:业务人员结婚给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可增加七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由营销部领导特批。d、产假: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e、丧假:业务人员办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或主要由其直接供给生活费的亲属的丧事,核给假期5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天数。4.2.2请假办法:a、请假人员应事先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上班后2日内办妥补假手续。b、请假人员因事、病假,上班后两日内不办理补假手续,则按旷职处理。4.2.3 业务人员在职期间因病长期不能展业时,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营销部审核同意,可按下面规定处理:4.2.3.1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a、业务人员可申请保留其编号,病愈后仍适合工作,可恢复其原有职级。b、业务主任的各项福利、职级不变,但不享受各项津贴。c、业务经理的各项福利、职级不变,但不享受各项津贴,其辖下由处经理指定人代管。4.2.3.2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a、各级业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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