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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监理安全工作要点一、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宁建字第82号)、南京市江宁区钢结构工程安全施工实施办法(江宁建字第10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监理安全的方针与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质量、进度、效益的观念,比如工人在进行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人作业时必然不能专心,偷工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为了抢进度,安全措施不到位即组织施工,万一出了安全事故,必然停工,对进度的影响就更大,得不偿失,同时影响验收使用时间,造成生产等损失。因此,对现场的施工安全,任何施工作业前必须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二)、遵循三结合原则: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1、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是现场施工安全的首要条件,但停留在书面上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现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具体工作必须有专职人员去进行,因此,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是现场施工安全的主观保障,同时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的实体防护是现场施工安全的客观保障,这也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实体防护知识(后面详细讲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体防护。2、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理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 “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项评分表不应得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等级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即:保证项目均得分,保证项目小计得分达到40分以上,汇总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当起重吊装或施工机具项未得分,但汇总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宁建字第82号)要求,施工现场监理必须重点做好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以及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防基坑及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和钢结构等垮塌、防机械伤害、防火灾及爆炸和爆燃、防食物中毒等监管工作。3、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监理进入现场后,要及时书面联系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需要报审的资料和要求。、根据要求,无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时间往往滞后,这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根据计划进度,提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审。比如塔吊安装,施工单位进场后,就要尽快报审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塔吊技术资料,及时进行安装、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尽可能达到使用塔吊前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再比如基础开始时,就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一层结构的模板支撑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方案,监理在熟悉图纸时,就要提醒施工单位,提前留出论证的组织和修改完善时间,确保工程能如期进行;脚手架有的可能要等到一层的模板支撑拆除后才能搭设,但此时可能已施工到三层结构,因此在这过程中,要及时将脚手架的连墙件根据方案要求预埋进柱梁内,也就是说,脚手架的方案必须在一层结构施工前就要报审通过,避免一、二层脚手架搭设时采用钢管包柱的方法来连结,尽可能避免包柱钢管拆除留有脚手眼,同时确保外墙粉刷、脚手架拆除时架体的稳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施工单位由于技术水平一般较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常常东抄西挪,甚至直接套用其他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造成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与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的针对性较差;安全技术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符合性较差,而且常常只有安全文明方面的内容,主要施工方案仅有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技术方面的内容,缺少各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因此,监理人员除进行正常审核、审查提出意见外,可以提供一些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帮助施工单位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监理要在第一时间介入,检查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可以亲自跟实际施工的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错误,消除安全隐患,尽可能避免需返工而造成工期损失。、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有无未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违章作业,交叉作业有无有效的防护措施等。、有无出现安全事故的先兆:比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塌方,脚手架晃动,配电箱、电线漏电,龙门架、支撑架、脚手架变形过大、吊装过程中出现异常响声等。、有无出现不该发生的施工操作、或状况、或现象隐患:比如脚手架拉结点是否被擅自拆除,支撑架是否支撑在软弱地基上,塔吊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基坑边堆载超过规定等。(三)、监理安全的责任目标:1、实现监理人员都重视监理安全责任,人人认识监理安全责任,事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达到项目避免失职而承担监理责任的安全管理氛围。、人人重视监理安全责任:、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员)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各级监理人员的监理安全职责详见附件。、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今天这堂课就是对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监理人员平时要自觉了解、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中涉及到的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理解、运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工程例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要全部完整地记录。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工程竣工后,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现场项目监理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根据工程实际及人员配备、工作量等情况指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并对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安全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这里要特别强调: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是总监一个人的事,只有项目监理部全体员工人人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人认识监理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若干意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进行了界定,具体内容如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人人事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后面详细讲解)工作: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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