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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F 24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XXXXX201X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rule for connecting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to power system201X - XX - XX发布国家能源局发布201X - XX - XX实施DL/T XXXX-201X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供电安全准则26 接入一次系统原则37 电能质量48 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49 调度自动化410 通信与信号511 电能计量512 并网检测5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5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符合国家放开规定的通过220(330)kV及以下各电压等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的接入工作,其中66kV电压等级可参照110kV电压等级,20kV、6kV电压等级可参照10kV电压等级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于闪变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7215.322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T 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24337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5003 电力系统调度处动化设计规程DL/T 544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84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98 电力系统自动交换电话网技术规范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DL/T 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 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DL/T 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 60870-5-101网络访问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配电网 distribution network从电源侧(输电网、发电设施、分布式电源等)接受电能,并通过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DL/T 57292016,定义2.0.13.2增量配电网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增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以及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由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3.3接入点 point of interconnection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的连接处,指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的功率交换母线或节点。4 基本规定4.1 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4.2 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应符合省级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增量配电网内外部综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4.3 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的互联应相互提供开展并网所需的电力系统现状、运行方式、电网规划、电源规划、互联条件等基础资料。4.4 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间应有明确的产权分界点。4.5 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不应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电能质量。4.6 增量配电网的接入电力系统的接线形式应与原有电网结构相协调。4.7 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的互联双方应明确协议调度边界,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4.8 增量配电网电力监控系统及其网络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要求。5 供电安全准则5.1 安全可靠性5.1.1 增量配电网的供电电源点及数量应根据电力系统现状和增量配电网的差异化供电需求确定。5.1.2 当增量配电网内部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全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原则,经与电网企业协商后确定供电方案。5.1.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增量配电网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应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相关要求。5.1.4 当接入点电压偏差满足GB/T 12325的要求时,增量配电网应能正常接入运行。5.2功率控制与电压调节5.2.1 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交换的有功功率不宜超过调度协议的最大值。5.2.2 增量配电网接入点的功率因数应能保持在0.98(超前)0.98(滞后)范围内,且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连续可调。应具备根据接入点电压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6 接入一次系统原则6.1 电压等级6.1.1 增量配电网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用电负荷、用电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接入电压等级可参照表1确定。表1 接入电压等级参考表受电变压器容量推荐供电电压等级小于10MVA10kV10MVA20MVA10(20)kV、35kV20MVA100MVA35kV、110kV超过100MVA110kV、220kV6.1.2 供电距离较长、负荷较大的增量配电网,当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6.1.3 增量配电网接入的电压等级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有多个电压等级接入需求时,应根据容量配置、供电范围、网架结构、重要用户和周边电网等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1.4 对于分期接入的增量配电网,应根据各分期的受电变压器容量确定分期接入方案,分期接入方案应为终期接入方案提供过渡条件。6.2 接入方式6.2.1 增量配电网接入点应遵循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增量配电网及周边电网的现状及规划情况,以及供电能力、网架结构、设备水平、廊道资源、地区电网可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6.2.2 增量配电网接入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a) 对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接入点应选择变电站的相应电压等级母线。b) 对于10kV接入的增量配电网,接入点宜选择变电站、开关站及环网设备的相应母线。c) 对于由10kV架空线路接入的增量配电网,接入点可选择10kV线路T接点,但应明确产权分界点。6.3 设备选型6.3.1 增量配电网接入设备选型应实现标准化、序列化,应与其接入的电力系统设备相匹配。6.3.2 导线截面、开关遮断容量应留有合理裕度,并综合网间最大交换功率、全寿命周期等因素选定。6.3.3 在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环境条件恶劣及灾害多发的区域,宜适当提高设备的配置标准。6.4接地方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侧的接地方式应和电力系统保持一致,应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配合的要求。7 电能质量7.1 监测装置增量配电网接入时应在各接入点装设满足GB/T 19862要求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电能质量监测历史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7.2 谐波增量配电网接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GB/T 14549的规定,间谐波应满足GB/T 24337的规定。7.3 电压偏差增量配电网接入点的电压偏差应满足GB/T 12325的规定。7.4 电压波动和闪变增量配电网接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值应满足GB/T 12326的规定。7.5 电压不平衡度增量配电网接入点的电压不平衡度应满足GB/T 15543的规定。8 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8.1 一般性要求增量配电网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的要求,其技术条件应满足GB/T 14285和DL/T 584的相关要求。8.2 线路保护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的线路应根据接入电压等级,按照GB/T 14285的具体要求配置满足安全性需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8.3 故障信息通过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变电站应配置故障录波器,故障录波器应能对站用直流系统的各母线段(控制、保护)对地电压进行录波。8.4 同期功能有电源接入的增量配电网应具备同期功能。9 调度自动化9.1 增量配电网应配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等调度自动化终端设备,自动化设计应符合DL/T 5003 的规定。9.2 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应具备接受调度机构控制调节指令的能力。9.3 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应提供各类生产数据的采集和交换功能,满足电网调度控制系统的实时监控与分析、调度计划和调度管理等应用数据需求。9.4 增量配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采集范围应按电网调度自动化能量管理系统远动信息接入规定的要求接入信息量。9.5 增量配电网调度自动化、电能量信息传输应采用主/备信道的通信方式,直送电网调度机构。9.6 增量配电网调度管辖设备供电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站内直流电源系统供电。9.7 增量配电网中各集控中心应满足调度运行管理的要求,经调度机构验收合格及试运行后,由调度机构批准正式启用。10 通信与信号10.1 增量配电网与调度机构之间应有可靠的调度通道,通信设计应符合DL/T 544 和DL/T 598 的规定,并应满足自动化、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等对电力通信的要求。10.2 增量配电网与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遥测、遥信、遥控、遥调信号,以及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可采用基于DL/T 634.5101和DL/T 634.5104的通信协议。10.3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增量配电网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包括:a)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连接点的电压、电流;b)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间交换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量等;c)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连接点的开关状态;d)通过增量配电网上网的电源输出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量等。11 电能计量11.1 计量点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力系统前,应明确电能计量点位置,关口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增量配电网与电力系统的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若产权分界处不具备安装条件,关口计量点由增量配电网业主与相应电网企业协商确定。11.2 电能计量装置11.2.1 每个电能计量点均应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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