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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目 录1总则42术语62.1河口线62.2外缘控制线62.3管理范围62.4保护范围62.5权属范围62.6管理范围线62.7保护范围线62.8桩、牌73依据83.1法律、法规、规章83.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83.3相关规划及成果93.4相关文件94划界标准104.1河道管理范围10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10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10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10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104.1.5特殊情况11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114.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114.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124.4.1堤防工程124.4.2闸站工程125洪水分析计算155.1一般要求155.2资料收集155.3设计洪水分析计算155.3.1设计洪水分析计算类型155.3.2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155.3.3设计洪水位的确定165.3.4历史最高洪水位166测绘技术176.1一般要求176.1.1施工测绘单位及资质176.1.2坐标和高程系统176.2图幅规格176.3测绘仪器186.4控制测量技术要求186.5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186.6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196.7数据信息化准备196.8测绘成果资料207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217.1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217.1.1管理线桩(牌)设置217.1.2告示牌设置217.2界桩编号217.3桩牌安装技术227.3.1管理线桩(牌)227.3.2告示牌247.4桩牌存档24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31 总则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库大坝、涵闸和泵站。1.3 本规定主要针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关于权属范围的相关技术要求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中的划界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为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和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湖水库、涵闸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包括727条省骨干河道、137个列入江苏省保护名录湖泊的管理范围,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闸站及水库。各市县结合当地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需求,可进一步拓展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拓展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5 本规定对划界的成果数据入库格式做了基本要求,对成果数据的信息化整合和应用另行规定。1.6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对象,主要为缺少设计洪水资料的山丘区无堤防河道、无设计洪水分析成果的水库和湖泊。1.7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流程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实施、成果抽检、成果验收、资料整理归档、成果移交等程序。1.8 组织实施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收集整理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1: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0.3米精度的正射影像航拍图。2、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内外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址点;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址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3、管理范围线桩(牌)及告示牌制作与安装。4、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在管理范围线外一定区域利用内业划定保护范围线,形成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5、编制划界报告(包括报告书、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移位界桩点之记、界桩(告示牌)成果表、界桩(告示牌)身份证),划界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H。 第2、第3流程可同步或交替进行。1.9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按照每年下达的实施计划分别编制,其成果为县(区)年度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和相关附件及图件(含电子版和纸质件),以及现场设置的“桩、牌”。1.10 河湖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根据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参照堤防、水闸、水库等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划定。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都未明确保护范围的,本次可暂不划定保护范围。1.11 对已划界、已埋桩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基本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1.12 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282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2.1 河口线本规定中的河口线为河道两侧地面与迎水侧河坡的交线。2.2 外缘控制线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或保护范围的外边线。2.3 管理范围指为河湖水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2.4 保护范围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作为保护区域。2.5 权属范围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设立界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2.6 管理范围线指河道、湖泊、水库和闸站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控制线。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权属范围,比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范围大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以权属范围的外缘控制线作为管理范围线。2.7 保护范围线指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外缘控制线。2.8 排水沟、顺堤河沿堤后顺堤向开挖的截渗、排水的沟、河。2.9 桩、牌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及宣传警示用的告示牌。“桩”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县界址标志物,“牌”指各级人民政府告示牌。3 依据3.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7、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8、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2、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5、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1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1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15、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16、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1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6)2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2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3.3 相关规划及成果河湖水库岸线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规划、河湖水库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河湖库相关水利规划,110000及以上比例的地形图,水利普查成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设计成果,水利工程权属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3.4 相关文件1、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3、其它相关文件4 划界标准4.1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含堆土区)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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