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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 - 黄律师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单日志页面显示设置 关闭 网易首页 网易博客 博客首页 博客拍拍 精美风格 博客圈子 博客活动 娱乐中心 找 朋 友 博客复制 手机博客 短信写博 更多 搜 索登录| 注册 黄律师 北京法律人生 首页 日志 相册 音乐 收藏 博友 关于我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相册。去帮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日志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报送稿)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指引(律协) 2008-06-11 18:52 阅读1078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续)4.7.5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4.7.6工程款利息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4.7.7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限届满时。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注意是否约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现保修责任时扣除保修金的有关程序。4.7.8工程履约保证 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某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拒付工程款。 第八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4.8.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标准规范,该标准规范体系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该标准规范体系实施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约定无效;当事人约定工程质量“创杯”、“创奖”的,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未达约定标准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8.2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4.8.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 律师应提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予以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标准,如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发生质量争的,律师应提醒施工单位尽快要求或协助委托鉴定,并告知如鉴定不合格,则鉴定期限一般不能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当保修人向律师咨询保修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之后果时,律师应告知保修人,如因此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8.4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8.5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建筑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双方因未约竣工日期而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已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86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487竣工验收质量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身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第九节 建设工程保修 4.9.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牙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投保责任险,并且明确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已设定有工程保险金的,应自提供保修保单起释放全部保修金。 4.2.9工程保修义务的履行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人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9.3工程保修费用的承担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节 建设工程造价 4.10.1一般规定4.10.1.1提供服务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即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超标投标阶段,、建筑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同时,工程造价还与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法及工程质量有密切联系。为明确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的内容、程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旨在为律师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作参考。4.10.1.2适用范围律师在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或阶段服务中涉及工程造价事宜的法律服务,可参考适用本指引。律师在输工程造价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时,也可参考本指引。4.10.1.3工程造价含义工程造价系根据国家定额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它由工程成本价(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组成。通常情况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均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4.10.2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4.10.2.1可行性研究与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项目技术论证、经济评价、总投资估算、投资效益与投资风险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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