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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就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沪审改办发(2010) 3号 关于开展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区(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努力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工作掌握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是下一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和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摸清底数必须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凡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作自动取消,不得再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若干原则,对区(县)现有的每个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内容、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构成要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审 批事项,既不能把多项审批合而为一,也不能把一项审批分解拆 开,决不能有遗漏,决不能有“水份”。要仔细研究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要求上报。 二、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总的要求是,不局限于数量的多和少,坚持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切实方便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区(县) 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 )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清理。要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研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 三、认真做好本市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工作 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根据本市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 )中的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若干原则,对保留下来的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环节)、年检,以及进入审批过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本次行政审批清理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我清理。区(县)对现有的行政审批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层面实施的行政审批底数和基本情况,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按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三个层面,分别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1 )、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上述表格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二)条线核定。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审改办提供的区(县)条线上行政审批清理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定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和相关数据,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填写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 )、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报送市审改办。(三)协商论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处理的具体情况, 市审改办与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组织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进行多方论证,保证对审批事项的处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四)审定:公布。完成对区(县)行政审批处理意见的审核工作。将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完成。联系人:刘晖、毛峰、傅静芳 联系电话:刘晖、毛峰64330792, 64336979 - 1113 傅静芳64749082, 64336979-1209 传真号码:64330792 地址:宛平路7号 邮政编码: 200030 附件: 1、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 2-1、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2-2、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填表说明 3、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4、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 5、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6、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7、区(县)部门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 附件1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一、行政审批事页梳理若干原则(一)本次行政审批梳理的对象,主要指区(县)部门、镇(乡)街道部门、开发区,以及有行政审批权的其它组织等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等等,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所要求清理和处 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能 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二)本次梳理对审批内容不作具体界定。国务院和本市开展的审改中,多次界定过行政审批。如,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它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财政优惠待遇审批,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它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依照国家授权以出资人身份对固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敏感事项的审批,确认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它民事关系、法律事实的登记,以及其它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识不一致,管理体制等问题,往往发生遗漏,现行各部门的审批内容比较复杂,很难用统一规范的文字对审批进行描述。为防止遗漏,在本次清理中,应参照历次审改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概念,作全面把握。(三)对国家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实施了该事项一部分的,地方政府实施部分由地方政府进行梳理和清理。(四)备案行为,如对相对人来说是属于从事某种活动的先决条件,备案与否,将影响其活动的实施,应作为审批事项处理。(五)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六)审批事项的名称,应与作为其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一致。如某一个事项原设定的项目名称与新施行的法律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一致时,应按新设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七)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八)一个审批事项含有多个子项,子项应属于独立的审批事项,须单独列项报送。审批条件、申请材料不同的审批事项,即使该事项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原则上应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分别填报。审批事项名称不同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审批事项分别填报。(九)审批过程中的收费,包括受理环节收费、审查环节、发证环节收费、监督检查环节收费,必须逐一填报。收费主体既包括各部门,也包括各部门所管所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性质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十)梳理的单位包括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及镇(乡)街道部门、开发区。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者职能范围内原属程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批代管的,予以取消或调整。法律文件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此为依据设定行政审批。(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限期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三)对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它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五)对下级政府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六)对一些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或视情况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实施。(七)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应限期调整,充分利用公开招投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方式,及其它管理方式进行。(八)区(县)和镇(乡)政府,以及市、区(县)委办局 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三、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若干原则(一)审批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并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审批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必须在一定范围或间隔一定距离等。(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对于重复的材料、重复的表式,应予以删减、合并或者取消。(三)审批流程(环节)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确实有实际管理的需要。对于将一个事项或者一个审批环节拆分成多个环节,部门相互以对方的审批结果作为受理的必要条件的, 同一事项本该部门之间内部征求意见却变成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本该实行分级管理却变成多级重复审批的,同一程序本该一个岗位完成却变成多个环节审批等情况,必须进行调整,取消相应的环节。(四)年检的设立,应确有必要,并具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凡无依据的年检均应取消;由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自行设定的,原则上予以取消;虽有一定的依据,但可以用日常监管等措施替代的以及无实际效果的年检也应取消。除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外,对于可以通过分析被审批人所报送的材料即可判断被审批人是否具备审批斜斗、依法从事审批事项的,应当调整为实施年检申报制。(五)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提供的论证结论作为行政审批条件和监督检查条件的,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应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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