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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议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写小组:杜江波 何云彪 高庆兴执 笔:高庆兴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议稿)编制说明法律事务部: 为贯彻落实法律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推进法律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我们结合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的实际,起草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议稿)(以下简称规范建议稿),现将有关问题汇报如下。一、编制规范建议稿的背景和目的苏树林总经理、董事长早在2008年的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文本是制度的载体、管理的指南。要把文本化管理作为切入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化制度体系。要建立起管理经验的传承机制,及时将管理实践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总结提炼为标准化制度,使每个干部职工的经验都能够变成公司的财富,使公司的管理成果能够通过制度文本持续不断地传承下去。”蔡希有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在2009年的法律事务工作会议上给中国石化企业法律工作定位时指出,“企业法律工作有管理和服务两个基本职能,其中,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 要求我们努力实现法律工作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由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型转变。强调法律事务工作要实现从服务到管理的职能转变。如何做到“管理是第一位的”,如何落实“两个转变”呢,我们体会要在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细化业务标准和规范,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表单、文本、手册,依靠严格的执行力,把法律工作嵌入到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去,形成法律管理体系。 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是截至目前为止中国石化一次性投资规模最大的“头号工程”,给我们法律工作的管理提供宝贵的实践舞台。三年来,我们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体会和做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但都散见于一般性制度、通知文件或日常工作安排中。作为中国石化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首次专门设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将这些做法和体会、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炼,使之升华为文本化、系统化的规范。在川气东送工程建设期间,我们发现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规范非常成熟,但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却相对较少。在原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只有个别章节对合同管理进行了规定。在没有现成规范可遵照的情况下,我们到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南水北调三个国家重点工程做了系统调研学习。虽然这些重点工程项目在合同管理方面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但也都没有形成系统的合同管理规范。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合同管理方面制度性规范的缺失和缺项,不利于大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为了落实总部领导的讲话精神,促进股份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弥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方面规范的缺项,为塑造中国石化特色管理模式切实做出应有的贡献,年初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会议后,我们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编制作为重点项目列入了今年的工作计划,成立了专门编写小组,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努力,形成了目前的规范建议稿。二、规范建议稿的结构和重点内容说明(一)关于规范建议稿的结构规范建议稿共十五章,2.7万字。结构上我们参考了原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编写体例,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求,将规范建议稿结构设置为:总则、术语、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范围、合同管理统筹、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时间管理、合同管理运行模式、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控制、合同关闭管理、索赔与纠纷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监督。其中,总则和术语是编制规范所需要的标准格式要求,余下各章是我们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特点所作的专门设计。(二)关于规范建议稿重点内容的说明在规范建议稿编制过程中,我们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在内容上既要体现一般合同管理的要求,也要突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因此,在内容上,我们按照合同管理的机构、制度、范围、方式、内容和要求这一思路进行了设置,重点突出了“管理”的含量和要求。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订立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常规动作,也是多年来企业合同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在这些内容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一般合同管理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在规范建议稿中,我们对这些内容采取了对一般合同管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吸收和借鉴的方式进行了编写,故在此对这些内容上不作特别说明。下面,对规范建议稿中体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特点、管理内容、管理规律的几章内容,即合同管理统筹、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时间管理、合同管理运行模式、合同履行过程控制和合同关闭管理着重加以说明。1、关于合同管理统筹。工程建设一般都强调统筹控制计划和里程碑,与此相对应,我们感觉到在合同管理上也应有合同签订的统筹控制计划和重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这样既增强了合同签订工作的计划性,也使合同管理真正实现与工程建设同频共振,使每一个在建与拟开工项目都有充分的合同保障。本章我们设置了两节,一节是合同签订的统筹控制计划,其表现形式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大纲,要求关键路径和重要节点工程的合同签订计划及进度都要在大纲中体现。另一节是合同签订的计划工作量,要求合同管理机构通过与计划、工程管理、物资采购等部门沟通配合,对工程所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类型及数量进行测算,以便在工作安排时做到统筹规划、有的放矢。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建设工程特别是一些大型建设工程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各种合同关系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合同签订计划工作量只能是一个估算的数据,而不能穷尽和准确到工程建设所需要签订的每份合同。在实际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中,要想对某一阶段(如某月)合同签订进行准确掌握和控制,则需要启动另外一个程序,即第九章“合同管理运行模式”中的“合同管理月度计划”,合同管理机构可通过当月的合同签订计划工作量对合同签订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2、关于合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是促进合同管理上质量上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目前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三年来,我们在实行合同目标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并把它们反映到规范建议稿中。本章,我们在合同签订、履行、关闭和合同事务管理等方面设计了17个合同管理指标。旨在通过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考核与控制,使合同管理工作有效实现对工程工期、质量、投资和HSE管理方面的控制,进而有效控制整个工程建设的合同风险。3、关于合同时间管理。建设工程对工期要求十分严格,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提前一天带来的收益与延误一天造成的损失金额都很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全局带来致命影响。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上,也必须十分重视和强化时间管理。本章中,我们在合同时间管理上进行了两项制度设计:一是在整体合同安排上确定了全部合同运行要建立统筹控制计划;二是对每个单件合同的工期约定采用了有明确、具体起止日期的“固定日历时间”,突破了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对工期经常采用的“相对累加时间”的惯例。4、关于合同管理运行模式。总结川气东送三年来合同管理的实践,我们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设计了四种运行模式,即合同管理月度计划、合同管理例会、合同管理专项措施与合同管理检查。三年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一般合同管理最大不同之处就是要强化现场运行管理。因此,在合同管理例会中我们设计了月度会、季度会、半年会和年度会,目的是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及合同管理信息;在合同管理专项措施中我们设置了专项督导、挂牌督办、建立联系点、日催日报等措施;在合同检查部分我们除设计了常规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检查外,还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设计了专项、专案检查和临时检查(飞行检查)。5、关于合同履行过程控制。合同履行过程控制本质上是强化事中控制,这既是总部对法律风险防范的要求,也是三年来我们在川气东送合同管理中积极实践的内容。本章是把三年来我们在川气东送的一些制度、规范加以浓缩而成,主要有以下五部分内容:一是建立合同履行控制制度;二是明确合同履行控制责任主体;三是进行合同交底;四是进行合同履行五大控制;五是建立合同履行风险预警机制;六是进行合同信用评价。概括起来就是“三大制度、五大控制规范”。其中“三大制度”是指合同责任主体与合同履行控制主体分工负责制度、合同履行控制责任人制度和合同履行风险预警制度。 “五大控制规范”,即通过对合同工期、质量、投资、HSE、合同本身的变更解除控制等设计专门的操作规范,将合同履行控制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时限化。6、关于合同关闭管理。合同关闭管理是合同签订、履行、关闭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一环。在如何做好合同关闭管理这方面,与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相比,国内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三年来,我们在进一步丰富完善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的同时,就合同关闭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研究和实践。本章也是我们近三年探索和实践的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合同关闭制度;二是明确合同关闭工作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合同关闭的条件及确认方式;四是对合同关闭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和规范。三、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在规范建议稿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内部进行了多次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我们感觉到目前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总部法律事务部决定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研究。一是关于规范建议稿的适用范围。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我们对规范建议稿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即: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以一定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运作的国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在规范建议稿的适用范围方面,我们倾向于只适用于股份公司投资的国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股份公司投资的国外建设项目因面对的法律环境千差万别,故未在这里作必须适用本规范的硬性规定。另外,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的问题,需要总部研究决定。二是按工程投资额度设置不同类型的合同管理机构问题。在规范建议稿第三章第一节,我们根据工程投资额的不同,分别以100亿元以上、10100亿元和10亿元以下为限,对设立合同管理机构的类型做出了不同规定。即概算投资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管理组织内设立独立法律合同管理机构;概算投资总额在10-100亿元以内的项目,应在项目管理组织内明确相关部门、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管理组织内相关部门中设立专职合同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这种以投资额为标准对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进行设置的做法是否合适,尚需进一步探讨。三是关于合同管理指标的确定问题。在规范建议稿第七章第二节,我们针对合同签订、履行和关闭管理设置了一些指标,具体如下:1、已开始履行义务的合同签约率要达到100%。2、项目管理组织要根据工程类型,确定适当的合同招标率。3、合同应招实招率要达到90%以上。4、合同审查率要达到100%。5、投资合同化率要达到90%以上。6、投资计划合同保障率要超过100%。7、合同项下付款率要小于90%。8、合同履行控制责任人落实率要达到100%。9、工程竣工验收时合同销号率要达到95%以上。10、合同网上审查审批率要达到80%以上。11、合同适当履约率要达到95%以上。12、合同标准文本使用率要达到100%。对于上述12个合同管理指标,我们感觉到主要有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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